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图书馆馆际互借和文献提供中的版权问题——美国的立法和司法判例介绍

  在Tasini 一案中,原告为全国作家联盟(National Writer’s Union)主席Jonathan Tasini等六名自由撰稿人,被告为包括《纽约时报》(The New YorkTimes)、《今日新闻》(Newsday)和《体育画报》(Sports Illustrated)在内的数家著名报纸、杂志出版商和UMI Company、LEXIS/NEXIS 两家电子数据提供商。本案原告起诉被告未经其同意将含有其文章的整个报纸和杂志交由 Lexi-Nexi 公司进行数字化处理,制作成包括CD-ROM在内的数字产品并将该产品置于该公司数据库中供网络检索和传输使用。原告认为,作者向出版商转移的复制和发行权并不包括对其文章以电子版方式复制和发行的权利,故原告有权就电子版文章要求另行支付版税。法院认为,虽然原告同意被告在其报纸刊物上刊载作品,但原告并未将版权转让给被告;即使被告在交付原告的稿费支票上注明要求原告将其作品数字化的权利转让给自己,但并无证据显示原告同意被告将其作品转送 Lexi-Nexi 公司进行数字化处理。法院依据版权法第201节(c)小节 之规定,确认报纸和杂志为集合作品,属于汇编作品之一种;该节并未明确规定限制改版所使用的媒介,故被告将含有原告作品的汇编作品进行数字化处理所形成的电子作品属于版权法规定的改版行为,而非单独就原告作品作特殊处理。被告对其编辑的包括原告作品在内的作品整体享有以改版方式复制及发行之特权,而不必再经各单篇作品版权人同意。 而审理 Ryan一案的法官则认为本案与 Tasini 案不同,被告系就个别作品进行复制,而不属于汇编作品的改版。版权法第201节(c)小节所规定的汇编作品的复制权并不及于对其中个别作品的复制。因此,若要复制汇编作品中的个别作品,应经该作品版权人同意,而非汇编作品的发行人同意。
  从对上述两个判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图书馆在从事营利性文献提供服务时,如涉及提供汇编作品中单篇资料的电子文本,须同时通知出版商和作者以获得许可并支付报酬。
  6.小结
  上述对美国版权法和相关判例的介绍和分析表明,图书馆在其文献提供和馆际互借服务中所从事的对版权作品的复制和传递行为面临诸多版权风险。尽管大多数图书馆在提供这些服务时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所收取的费用多为弥补服务成本,但若要避免发生版权纠纷,还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具体地说,图书馆在服务中应注意以下几点:① 在未获得许可和支付版税的情形下,图书馆为每位读者的每次请求只能提供一份复制件;② 图书馆应在其认为适当之时为其复制和发行版权作品之行为支付版税,而不论该作品是否已在某个许可机构(如版权结算中心)进行了登记。该版税应向许可机构或者直接向版权所有人支付;③图书馆为同一读者复制同一作品的多份副本时,无论该行为系同时进行或者在一段时间内完成,均应获得版权人的许可或者支付版税;④在未获得许可或者支付版税的情况下,图书馆复制某期期刊的文章数量不应超过该期期刊刊载的文章数量的一半;⑤图书馆通常无须过问读者如何使用复制件,但如果图书馆知道该读者系以牟利为目的而使用该复制件,且该复制行为并未获得许可或者支付版税,则图书馆可对该复制请求予以拒绝;⑥图书馆如提供的是电子副本,则应在传递行为完成后删除该电子副本,不得另行留存备用;⑦图书馆应在其提供的复制件上明显标注版权警示;⑧图书馆馆际互借服务应遵守CONTU指南中有关文献数量的限制。
  
【注释】 
   《中国大百科全书·图书馆学·情报学·档案学》卷,第152页. (查询于2005-12-28). 
   
   Interlending in the Emerging Networked Environment: Implicationsfor the ILL Protocol Standard (1995), at (查询于2005-12-28). 
   
   Suzanne M. Ward, Introduction, Informationdelivery in the 21st century: Proceedings of the Fourth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Fee-Based Information Services in Libraries (国图藏书, 2-2001/G252-53/I61/1999).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