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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馆际互借和文献提供中的版权问题——美国的立法和司法判例介绍

  4.2. 复制和发行的数量限制及版权警示
  美国版权法还就图书馆应读者请求复制和发行馆藏复制品问题专门作出了规定。第108节(d)小节规定:“本节项下的复制和发行权适用于图书馆或者档案馆应使用者之请求,复制本馆收藏品或者另一家图书馆或者档案馆收藏品并发行该复制品之权利。该复制和发行的复制品不得超过含有版权的汇编作品或者某期期刊中的一篇文章或者其他稿件,或者其他任何一个版权作品的一小部分的复制品或者录音制品,如果——(1)该复制品或者录音制品成为使用者的财产,且图书馆或者档案馆对该复制品或者录音制品可能被用于除个人学习、学术和研究以外之其他目的的情形并不知晓;(2)该图书馆或者档案馆在接受复制申请单的地点和该申请单上按照行政规章中版权局长规定的要求,醒目地展示版权警示。” 根据该规定,图书馆在文献提供服务中复制和发行的文献副本数量受到严格的限制,即不得超过某期期刊中的一篇文章或者某册图书或者其他汇编作品中的一章。另外,在承接文献提供服务的地点、复制申请单和提供的复制件上均应依法展示或者标注如下版权警示:
  版权须知
  美国版权法(美国法典第17编)规范制作版权资料复印件或者其他复制品之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图书馆和档案馆在特定条件下有权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复制品。该特定条件之一是该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将不被“用于任何除个人学习、学术或者研究之目的”。如果使用者提出的制作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之请求或者在以后的使用中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该使用者将负版权侵权责任。本机构保留拒绝接受一项复制申请之权利——如果,根据其判断——履行该申请将会卷入违反版权法之行为中。
  也有学者认为,在当今网络环境下,如果图书馆仅在其馆内物理地点设置该警示是不够的,还应考虑在向读者提供文献副本时通过网络预先告知该警示。例如,当图书馆通过电子邮件收到读者请求复制文献的要求时,应在提供复制件之前以相同方式告知版权使用须知。
  4.3. 馆际互借的免责规定
  版权法第108节(g)小节就图书馆制作副本的行为规定了另外的条件:“本节规定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扩展到在不同场合就同一资料制作独立的和非连续的复制品或者发行一份单独的副本或者录音制品,但不扩大至图书馆或者档案馆或者其雇员之以下情形:(1)知道或者有充足理由知道其在从事连续地或者不间断地制作或者发行同一资料的多件复制品或者录音制品,无论该制作系在一种场合抑或一段时间内实施,也不论其意图是一人或者多人累积使用,或者是由一个团体内的单个成员单独使用;或者(2)从事系统复制和发行(d)小节规定资料的单件或者多件副本或者录音制品;但本条款并不禁止图书馆或者档案馆参加馆际互借协议,该协议就其目的或者结果不具有图书馆或者档案馆为发行而接受此类副本或者录音制品的累积数量达到足以构成替代订阅或者购买该作品之情形。” 该节规定说明,如果某一读者要求图书馆复制某期期刊的全部或者其中数篇文章,此时图书馆将面临两种选择:一是将该请求退回并随附一项说明,明确告之图书馆仅可提供其中一篇文章,读者可自行选定篇目后再行请求;二是由图书馆支付超出一份副本以外的复制件的版税或者要求读者支付该费用。
  108节并未免除图书馆因从事复制和发行(d)小节规定的资料——文章或者期刊或者论文集刊登的稿件以及其他版权作品的一小部分——的单件或者多件副本或者录音制品所产生的侵权责任。1976年在修改版权法时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在其提交的报告中曾就此规定专门提出建议,但该建议曾引起很大争议,争论的焦点是,对系统性复制活动的内涵所作的限制将会阻碍馆际互借网络或者其他涉及复制件交换协议的延续和发展。经过全盘考虑,众议院司法委员会最终建议在108节(g)小节第(2)项中增加对图书馆馆际互借活动的免责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尽管法院尚未就何为“系统地复制”(systematic copying) 作出解释,但在多个已判决的案件中法庭明确将“从头到尾”(cover to cover)地复制多件商业性制作的时事通讯(newsletter)副本的行为视为非合理使用。
  4.4. PashaPublications, Inc. v. Enmark Gas Corp.
  在Pasha Publications, Inc.v. Enmark Gas Corp. 一案中,原告Pasha出版公司自1989年5月5日起定期编辑出版《天然气每日快讯》(Gas Daily),报道天然气市场行情、规章制度和行业新闻。该刊物年度订阅费947美元;另提供资料传真服务,该服务年度收费224美元,两项合计1,171美元。美国版权局为该刊物各期颁发了版权登记证书。自1989年7月,被告Enmark天然气公司订阅了一份该快讯,并于一年后的同月由邮寄改为传真接收。在庭审中法庭查明,被告自订阅时起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除将其订阅的各期快讯整本复制多份定期分发给其在达拉斯总部内的一些雇员外,还以传真方式整本定期传送给在美国其他城市的多名本公司雇员。法庭认为被告未经授权连续地整本复制和发行已经版权登记的时事通讯的行为构成侵权;尽管被告主观上并无故意,但根据版权法107节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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