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前述有关系统性复制规定并不禁止图书馆参加馆际互借协议所从事的复制行为,只要图书馆不因该复制行为而接受的副本数量多至足以替代订阅或者购买该作品。在起草该规定时,众议院有意将“累计数量”(aggregate quantities)和“替代订阅或者购买”(substitutefor a subscription to or purchase of)交由版权作品新技术利用委员会在其制定的指南中去明确。1978年该委员会在其发布的《馆际互借协议中的复制指南》(Guidelines on Photocopying underInterlibrary Loan Arrangements)中则就此问题提出了著名的“五项规则”(Rule of 5)。该规则第一条指出:“第108节(g)小节第(2)项所用‘累计总量构成替代被复制作品的订阅或者购买’一语的含义是:(a)就任何一种特定期刊(非任何期刊的特定一期)而言,填写复制请求单的图书馆或者档案馆(请求馆)在任何一个公历年内提出复制某篇文章或者某种期刊在请求日之前5年内所刊载文章的副本数量总计在6件或者其以上者。本指南尤其——不论直接或者间接地——不适用请求馆提出的复制某篇在请求作出之日5年前发表的文章或者5年前刊载于某期刊任何一期中文章的一件或者多件副本的任何请求;(b)至于第108节(d)小节规定之其他资料(包括小说和诗歌),请求馆在任何一个公历年内或者从任何一个特定作品(包括汇编作品)在其受版权保护的整个期间内复制总计6件以上副本或者录音制品者。” 前述解释虽无法律效力,但却获得众议院专门委员会的认可,被认为是“今天在大多数情形下一项适用108(g)(2)规定的合理解释。”
5.6. 关于新闻广播作品复制的例外
第108节还包括一项对新闻视听节目复制的特别条款,许可图书馆复制和发行(借阅)数量有限的新闻视听节目作品或者其片段的复制品,而适用该例外规定的唯一条件是该复制须符合108节(a)小节各款规定的要求,且复制品的发行也仅限于借阅,以防止接受人用于表演或者销售。值得注意的是,众议院报告将“新闻视听节目”界定为“国家电视网中的每日新闻报道节目,该报道为一天中的重要事件。”
5.7. 关于版权保护期延长后作品复制的例外
1998年版权期限延长法在108节(h)小节中增加了新内容,将版权保护期限再延长20年, 此举将使大量到1998年版权保护期届满而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被重新纳入版权法保护范围内。但为保证图书馆基于公益目的使用权不因版权保护期限的延长而受到不合理限制,该法又同时规定图书馆或者档案馆以及其他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可复制、发行、展示或者表演该作品,只要图书馆等机构通过合理的调查程序确认:(1)该作品目前不能通过正常的商业途径获得;(2)一件新的或者已使用的作品副本不能以合理的价格获得;(3)权利持有人未通知版权局该作品可通过正常的商业途径或者以合理的价格获得。值得注意的是,本节规定的例外仅适用于图书馆和档案馆,而不适用于其读者或者其他下游使用者。 另外,该例外规定不限于类似作品的复制品,也不限于仅对自身馆藏藏品的使用,而只须符合108节(a)小节一般性条件即可。
5.8. 关于例外规定的扩大适用
108节还包含多项限制图书馆责任的条款,如(f)小节(1)项即规定:图书馆及其雇员对设置于馆舍内未在其监督下而使用的复制设备产生的侵权行为不承担责任;图书馆只要在该设备上展示版权通知,提示使用人制作复制件应遵守版权法,即推定图书馆履行了相应法定义务,否则,图书馆将不能就由此产生的侵权事由主张免责。另外,营利性机构雇员使用该机构图书馆内复制设备将被推定为“受到监督”(supervised),该图书馆而不能主张免责。 前述图书馆的免责规定并不适用于读者,其在无监督环境下使用复制设备(即自助方式),或者请求复制版权作品的多份复制件,或者其最初的复制行为及以后对复制件的使用超出了107节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该读者不得就由此产生的侵权后果享有免责。此外,版权法第504节(c)小节(2)项还另外规定了一项重要的限制责任条款,即一个非营利性图书馆或者其雇员或者代理人在其受雇佣或者受委托范围内被发现从事侵犯版权的行为,如果有合理依据确信其对版权作品的使用属于107节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则不得对其处以法定损害赔偿的处罚。
5.9. 关于合理使用和契约义务
根据108(f)小节(4)项的规定,图书馆复制权并不影响其依据107节所享有的合理使用权以及将获得的作品复制件用于收藏时所承担的合同义务。在实践中,图书馆尤其倚重合理使用原则来扩大其服务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在目前对数字作品的使用尚无明确立法规定的情况下,该原则对确认图书馆数字复制行为的合理性仍具重要指导意义。另外,108节也未赋予图书馆免受合同约束的特权。根据约定优先原则,当图书馆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如复制权、合理使用权)与版权人(如作品捐赠人等)就版权作品的使用所缔结的协议约定发生冲突时,图书馆不得以其享有的法定权利对抗合同义务,而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范围使用作品。
【注释】 An International Survey of Archival,Preservation and Related Clauses in Copyright Law. At (查询于2006-09-18) To promote theprogress of science and useful arts, by securing for limited times to authorsand inventors the exclusive right to their respective writings and discoveries;U.S. CONST. Art. I, § 8, cl. 8. (查询于2006-09-18)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Pub. L.105-304, Oct. 28, 1998, 112 Stat. 2860, at (查询于2006-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