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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变迁的法律分析

  四、补救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缺陷的立法建议 
  (一) 董事责任保险责任的除外条款。它是指董事不应享受责任保险救济的除外情况,但除外责任不是免责事由。董事责任符合除外责任条款的,仍有可能承担严格责任。笔者认为: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除外。因为这种责任属于严格责任,为抑制董事违法,应对此行为进行惩罚。董事故意、恶意违反主义务和从义务所产生的责任除外,故意或恶意违反董事的义务,其主观上具有过错,与过失、疏忽大意所致的财产责任相比,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和制裁,以限制这种行为的发生,促使董事尽诚实信用、忠实、谨慎的义务。董事从事与其任职公司董事职务无关的其他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除外。公司约定保留金额、参与共同保险的除外责任。美国《纽约公司法》第727条第1 款规定,在保险公司合同中规定保留金额和共同保险时,董事不能由公司予以补偿。所谓保留金额,是指在董事责任保险中对保险风险的所产生的责任之具体金额予以确定,这有悖于董事责任险的原理。因为表现保险的风险是不正确定的,如果责任赔偿的金额得以保留,当损害远大于保留额时,债权人的财产损失则得不到足额赔偿,董事责任保险的承保建立在被保险人可能造成他人利益损失的基础上,而且这种利益损失在承保时是无法用货币来计量的。故保留金额应排除在董事责任之外。所谓共同保险,指的是两个以上保险人在相同保险期和责任范围内,承保同一保险业务而签订的保险合同;或者是在不足保险业务中,保险人和投保人分别承保部分责任。在后一种情况下,公司承保共同保险有可能损害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利益因而属于除外责任。 
  (二) 董事适度支付责任保险费。如上面所述, 董事责任保险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可采取的措施是: 合理设定董事部分承担责任的法律制度。一是设定可扣除额(deductible amount ) 。二是被保险者自己负担额( co-insurance) 。三是缩小填补条款(co-insurance clause) 。四是填补限度额(limit of liability) 。所谓可扣除额是指公司补偿的金额以及董事赔偿的金额中不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被保险人的公司或董事自己必须负担的那部分金额。被保险人自己负担额是指被保险人的赔偿额中由被保险人即董事个人必须承担的金额限度或公司全体董事个人连带所应承担的总金额限度,这些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后决定的。一般来说这个比率是90% - 95% ,即保险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金、诉讼费用的90% - 95% ,董事自己负担的数额为5%-10 %。填补限度额是指在保险期间由保险公司支付的最大限度金额,它不仅包括损害赔偿金,还包括诉讼费用 。这些规则的设立,可以促使董事强化责任意识,减少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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