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横店集团如果要尝试“异地交叉管辖”,只能在九江市之内的基层法院之间交换案件的审理权,这对当事人没有实质意义。如果要跳出九江市,由其他市的中级法院审理,似乎又超出了目前全国法院系统实验的格局,没有先例和政策支撑。
提高审级,或许是能够考虑的另外一个方案。横店集团能不能尝试着说服九江市法院,本案纠纷涉及的数额巨大,对社会、对外地投资商的影响较大,属于《
行政诉讼法》第
14条(三)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要求一审直接由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但是,第14条(三)之规定是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专门对该项做了解释,试图进一步明确上述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内涵,但是,不幸的是,本案的情形在第8条解释之中依然没有被解释到,又被再次打入第8条(四)的不确定法律概念之中。这意味着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是否要提高审级、是否要直接受理该案具有绝对的裁量权,享有最终的话语权。但是,面对着九江市政府与市委,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会肯迈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这一步吗?
横店集团也比较敏锐地预见到了这一点,所以,试图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提高一审审级的要求,由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一审,二审自然就可以跳出九江市,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但是,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
23条规定,指定管辖提起的主体都是法院,要么是有一审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要么是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假如我们把“上级人民法院”仅理解为“上一级人民法院”,那么,在本案中会出现两种很尴尬的情形:一是有管辖权的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可能不会主动表示对该案的审理存在着困难,并报请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由后者直接一审。二是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很可能不会主动依据职权将浔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收上来,由自己来审理。理由都是一样的,不愿意因此开罪九江市政府、市委。
那么,第23条中的“上级人民法院”能否理解为有一审管辖权的法院之上的所有法院,包括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至少目前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从行政法理论与行政审判实践中,我也没有找到有力的依据与先例。
五、预期很低的补偿
九江市政府与有关主管部门也知道如此处理是会产生补偿责任的,而且,也都不回避补偿问题。九江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和建设局在《关于对停建“丽景湾”建设项目及善后处理意见的告知书》中专门用一个标题说明了要“依法给予项目开发单位合理补偿”,全文是“我们将依法依规妥善处理丽景湾项目善后事宜,既要努力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又要对因停建丽景湾项目给被许可人横店集团九江东磁房地产有限公司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在撤销许可证的两个行政决定中,九江市规划局和建设局又再次表示“对因停建丽景湾建设项目给被许可人横店集团九江东磁房地产有限公司造成的财产损失,我们将依法给予补偿。”
我们假定九江市行政主管部门的撤回许可证行为是合法的,根据《
行政许可法》第
8条第2款的规定,当然要承担补偿责任。这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合法行政行为引起的补偿,是对信赖许可而产生的合法预期的一种补偿性保护。
对这种补偿的正当性,可以从两个角度去理解。一种是 “公共负担平等”(equality before public burdens)。这是法国人所提倡的一种理论。由于深受集体主义(collectivist)或者社会主义(socialist)观念的影响,法国允许行政机关为追求其所认为的更大的利益而改变行政行为,法院也不轻易去拘束行政机关的自由,但是,对于相对人作出的特别牺牲(special sacrifice),也就是非正常的(abnormal)、特别的损失,行政机关要给予补偿(compensation)。
在法国有一个很典型的案件——Rigal case,一个叫Rigal的放射科私人医生使用铯源进行治疗,并拥有相应的执照,十年来他也从中获益。但是,主管部门考虑到低强度放射治疗的副作用与低效率,撤销了该执照。Rigal因此就得关闭诊所或者投资引进更加昂贵的新设备。行政法院认为,全法国180个放射科私人医生中的30个受到了部长的这个新政策的影响,他们为了公共利益遭受了严重损失,因此,应根据平等原则对他们的损失给予补偿。[18] 因为在Rigal case中,当事人付出了非正常的、特别的损失,不属于行政活动中应当由社会一般公众都承受或者容忍的不便或者损害,所以,必须通过要求行政机关承担无过错责任(no-fault liability)来解决公共负担的失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