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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程序立法中的国家本位主义批判(下)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程序制度的设置和具体法条规定的微观角度,还是从法律与社会经济的联系,以及为立法思想提供基本根据的基础理论的角度上看,现行民诉法的修改、完善中,国家本位主义的立法指导思想都是应当加以抛弃的。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迅速变革的历史时期,在这一新的社会发展时期,根据社会经济和民主化进程的需要,“与时俱进”,即时抛弃不合时务的立法指导思想,只是调整我们整个立法思想体系问题的一个方面。而迅速确立新的符合时代要求的基本立法指导思想,作为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民诉法作为与市场经济纠纷解决机制联系最为紧密的一门程序法,其修改和完善的基本指导思想,应充分反映市场经济对司法救济程序的要求,并以其基本要求为民事诉讼程序立法的根本指导思想。而市场经济作为以社会权利为本位的经济体制,权利的行使及其保障,是整个体制中最为核心,也是最为基本的内容。可以说,对于市场经济而言,“权利是基础,权利是动力,权利是目标,权利是利益机制,没有权利的自主和享有、行使和保护,便没有市场经济”。[9]为此,作为解决经济纠纷和各种民、商事纠纷具有程序保障功能的民诉法,理应以权利保障为其最为根本的立法指导思想。并在这一立法思想的指导下,从彻实保护当事人权利的角度出发,通过立法正确设置诉权与审判权,以及民事检察监督权之间权利与权力的行使界限和制约关系,彻底改变把当事人作为诉讼客体,或者漠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人格尊严,甚至超越当事人主张裁判的现象。使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能够充分反映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真正成为当事人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保障法!
  
【注释】〔美〕哈泽德.美国民事诉讼程序导论.张茂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3).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7.
维辛斯基.国家和法的理论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1955.100.
列宁文稿(4).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222-223.
江平.国家与社会——论中国现今法律观念之转变.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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