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对“威慑”的过分倚重。当预防犯罪确定为刑罚的目的后,如何预防犯罪也就是采用何种手段、方法预防犯罪便成为一个重要课题。对于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有不同的实现途径,特殊预防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实现:一是通过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适用死刑,永远剥夺其重新犯罪的能力。二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犯罪人不能犯罪、不敢犯罪乃至不愿犯罪。一般预防的途径,一是通过对犯罪人判处刑罚,向社会成员宣告:任何人犯罪都将受到刑罚处罚,都将受到剥夺性痛苦,于是对社会成员起到警戒与抑制作用,使社会成员增强规范意识,不敢进而不愿实施犯罪。二是通过对犯罪人判处刑罚,向社会成员宣告:任何犯罪都是刑罚禁止的侵犯法益的行为,号召社会成员防止和抵制犯罪发生,以利于预防可能犯罪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在我国基于传统原因以及通俗的民意,在追求预防犯罪时往往过分倚重于“威慑”,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对死刑的过分依赖。我国刑法规定的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多达68项,范围涵盖了暴力犯罪、财产犯罪、违反秩序的犯罪等,这在世界范围内是罕见的,同时我国每年执行死刑的人数多达几千人(这还只是根据官方公布的数据,普遍认为实际执行死刑的人数比这多得多),比世界其他国家执行死刑人数的总和还要多。在很多人看来“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只有借助于重刑特别是死刑才能达到足够的“威慑力”,从而阻止人们犯罪,达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也正是基于这种威慑预防论,导致了实践中适用刑罚过于严厉,过分强调重刑特别是死刑的威慑作用,同时这也降低了刑罚的效果。
在此我们不得不佩服贝卡里亚的高明,他在几百年前便看到了问题的所在。他否定报应主义,提倡双面预防理论。而在预防犯罪的手段方面明确指出试图通过残酷刑罚所产生的对人们的威吓来预防犯罪的努力是白费的,同时他指出刑罚的必要性、确定性、及时性对预防犯罪的重要性,用刑罚的确定性来降低刑罚的残酷性。
【注释】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知识产权学院知识产权法硕士。 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1页 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3页 钟安惠:《西方刑罚功能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 钟安惠:《西方刑罚功能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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