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刑罚的及时性。刑罚的及时性是指刑罚应当在犯罪发生后,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迅速启动以对罪犯实施惩罚。贝卡里亚认为“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20]刑罚的及时性之所以是公正的,是因为“它减轻了捉摸不定给犯人带来的无益而残酷的折磨,犯人越富有想象力,越感到自己软弱,就越感受到这种折磨。还因为,剥夺自由作为一种刑罚,不能被施行于判决之前,如果并没有那么大的必要这样做的话……”[21]同时他还认为刑罚的及时性是有益的,是因为“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间隔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22]
三、对我国刑罚目的的简要思考
逝者以去,但他留下的不朽著作和光辉思想将永远是我们宝贵的财富。我们阅读经典、学习刑法学家的光辉思想最终还是要落到一点:帮助理解和分析当前我国刑法理论和
刑法实践,思考中国的问题。但是由于知识的有限,以下我只能结合贝卡里亚的刑罚目的论对我国刑法领域中相关的问题做一些肤浅的思考和分析。
“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目的,也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使用和执行所预期实现的效果。”[23]刑罚目的非常重要,“刑罚目的论决定或制约着刑罚的其他全部问题,是刑罚论的要害。”[24]我国刑法学界认为,刑罚目的是有层次的,“刑罚目的可以分为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两个层次,根本目的是刑罚追求的最终目标,直接目的是具体指导刑罚的制定、适用和执行。根本目的决定直接目的,直接目的则是实现根本目的的必要条件。”[25]刑罚的根本目的表现了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最终目标和统治者的要求,它表现了我国刑法的阶级性质。刑罚的直接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可以说预防犯罪作为刑罚的目的之一在
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是赞成的。但是即便如此,我国刑法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在贯彻刑罚目的时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对“惩罚”的偏好。我国刑法关于刑罚的规定体现了预防犯罪的目的,
刑法中规定了累犯加重、自首减轻等原则,缓刑、减刑、假释等制度,以有助于预防犯罪。但实际上我国立法上以及司法实践中往往更趋向于注重对犯罪的惩罚。我国刑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
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其中明显突出了“惩罚犯罪”在
刑法中的地位。而
刑法第
二条规定了我国刑法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也可以说是我国刑罚的根本目的,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所谓“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实际上突出强调了用刑罚惩罚犯罪的重要性。而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司法人员依然坚持有罪推定、刑讯逼供、过多适用死刑等问题反应出司法实践中关于刑罚目的的认识往往仅仅局限于对罪犯的惩罚。这显然不是在贯彻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观,甚至是偏离和背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