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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里亚:双面预防的刑罚目的论——读《论犯罪与刑罚》

  贝卡里亚的双面预防理论同时也是建立在人性论基础之上的。他继承了启蒙思想家所创导的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注重对人的分析,分析人的心理、生理、人性对预防犯罪与刑罚实施的影响。贝卡里亚关于刑罚是否有效和必要、死刑、刑讯、犯罪预防等各方面都是基于人性基础来分析的,他认为犯罪人是受快乐和痛苦两种动机支配的感知物,是根据趋利避害的原则选择自己的行为的。在预防犯罪方面,他更是从人性论和功利主义出发严密、细致地分析了如何预防犯罪,他说“促使我们追求安乐的力量类似重心力,它仅仅受限于它所遇到的阻力。这种力量的结果就是各种各样的人类行为的混合;如果它们互相冲突、互相侵犯,那么我称之为‘政治约束’的刑罚就出来阻止恶果的产生,但它并不消灭冲突的原因,因为它是人的不可分割的感觉。立法者像一尾灵巧的建筑师,他的责任就在于纠正有害的偏重方向,使形成建筑物强度的那些方向完全协调一致。”[14]他认为追求安乐是人的本性、天性,但是每个人各自追求安乐的行为可能会侵犯别人的权利或公共利益如犯罪,而刑罚就是用来预防人们犯罪,“阻止恶果的产生”。但正是因为追求安乐是人的本性,是人不可分割的感觉,因而并不能消灭犯罪的原因。由此,只能是立法者制定符合人性的法律,来引导人们的情感,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基于功利主义的立场,贝卡里亚主张双面的预防理论,即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统一。但是应该指出的是,他更强调的还是一般预防,并且预防的手段主要在于刑罚的威慑性。他认为“什么是刑罚的政治目的呢?是对其他人的威慑。”[15]基于此贝卡里亚合乎逻辑的推导出以下几个刑罚使用原则:
  其一,刑罚的必要性。贝卡里亚认为“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除此之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就是蛮横的。”[16]他通过对刑罚的性质和功能的分析,对刑罚的限度得出一个结论: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他认为只要刑罚的“恶”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即人们会通过功利分析,基于避苦求乐、趋利避害而做出自己的决定,因而刑罚也就可以阻止人们犯罪,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因此,在贝卡里亚看来,必要的刑罚就是正义的刑罚。
  其二,刑罚的确定性。刑罚的确定性就是有罪必罚,只要发生了犯罪必然受到刑罚的处罚,任何人都难以逃脱法网,真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贝卡里亚认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17]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即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18]而贝卡里亚强调刑罚的确定性,更主要还是通过刑罚的确定性来降低刑罚的严酷性,以较小的刑罚代价来换取较大的预防犯罪的功利效果。这无疑是极富有见地的,即使完全否认刑罚威慑效果的菲利,也不得不承认:“刑罚从其结果的不可避免性中产生全部威力。在刑罚中,尤其是在死刑中,刑罚的确定性比严厉性更有效,这是古典犯罪学家取得并反复强调的几个实际的心理学研究结论之一。”[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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