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贝卡里亚的刑罚目的论
“在报应主义
刑法理论中,没有刑罚预防目的的观念,是贝卡里亚首创刑罚目的的功利观,并以双面预防理论而著称。”[7]虽然说普罗塔哥拉和柏拉图等人论及刑罚的预防目的,但是还都只是只言片语,只有到了贝卡里亚时,刑罚目的的预防主义才蔚然成为一家之说。贝卡里亚首先否定了报应刑论,他认为刑罚的目的并非只是对罪犯的简单报复,也不是为了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他说:“我们看到: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8]然后他明确肯定并提倡刑罚的预防功能,它认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因而,刑罚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应该经过仔细推敲,一旦建立了确定的对应关系,它会给人以一种更有效、更持久、更少摧残人躯体的印象。”[9]这里的“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就是特殊预防,“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则是一般预防。虽然贝卡里亚并没有明确提出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这两个概念,但他关于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思想为后来边沁首次提出这两个概念打下了基础。贝卡里亚认为预防犯罪要优于惩罚犯罪,他指出“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10]
贝卡里亚的双面预防理论是建立在功利主义的理论基础之上的。他说“我们翻开历史发现,作为或者本应作为自由人之间公约的法律,往往只是少数人欲望的工具,或者成了某种偶然或临时需要的产物。这种法律已不是由冷静地考察人类本质的人所制定的了的,这种考察者把人的繁多行为加以综合,并仅仅根据这个观点进行研究: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11]“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功利主义基于人的趋乐避苦的本性的当然结论,这为贝卡里亚所信奉和遵循,并且他对刑罚的考察也是从功利主义理论出发的。他说“对于这些犯罪应使用什么样的刑罚呢?死刑对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来说,真是有益和必要的刑罚吗?刑讯和折磨算是正义吗?它们能实现法律所提出的宗旨吗?什么是预防犯罪的最好方法呢?同样的刑罚在任何时候都是同样有利的吗?他们对习俗又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12]亦即贝卡里亚认为对刑罚的使用、死刑、刑讯等问题应从功利的角度出发考察其合理性和是否“有益和必要”。他自己给出了这些问题的答案,他认为应当用几何学的精确度来解释这些问题。因为几何学的精确度可以精确地计算功利得失,“足以制胜迷人的诡辩、诱人的雄辩和怯懦的怀疑。”[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