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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里亚:双面预防的刑罚目的论——读《论犯罪与刑罚》

  “为什么要用刑罚惩罚罪犯?”这涉及到刑罚的功能和目的问题。人们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往往是:“因为罪犯犯罪了,是应得的报应。”报应是一种极其普遍、古老、真实而又朴素的情感,是刑罚对犯罪的必然反应,是对所受损害的必要的回复、回报或补偿,体现的是人类情感中对公平正义的基本需要。
  在贝卡里亚之前,关于刑罚目的的认识主要是基于这样一种朴素情感的报应主义。报应主义认为“刑罚是犯罪的当然结果,犯罪是刑罚的原因。也就是刑罚只是由于犯罪才被科处,而此外不应追求任何其他目的。”[2]对犯罪科处刑罚就是对犯罪的报复,以实现正义。在贝卡里亚之后,康德和黑格尔使报应刑论得到完善、系统化和理论化。
  报应主义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在原始社会报应主义表现为原始复仇。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原始复仇分别经历了血族复仇、血亲复仇、同态复仇和交纳赎罪金几个阶段。但是“无论是血族复仇、血亲复仇、同态复仇还是交纳赎罪金,它们都表现出人类求得公平、讨回公道的正义本能和作为恶害行为的公正报应的基本要求。刑罚的报应功能是刑罚存在的原动力,是一种最原始、最基本的本能情感。”[3]
  随着法律、刑罚与宗教的结合,报应主义在后来的发展中表现为神的报应和宗教赎罪思想。早期的法律、刑罚与道德、宗教融为一体,如《汉漠拉比法典》、《十二铜表法》等都充满了浓厚的宗教色彩,把“犯罪”视为对“天”或“神”的违反,因此,对违反者施以刑罚惩罚也是天的命令、神的旨意,而我国古代就有“天罚”、“神判”思想。早期的宗教将惩罚视为神的公正报应。随着宗教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成为国教后,宗教更加广泛、深入的影响人们,当宗教控制市俗统治权之后,上帝的观念开始在人们的心中扎下根来,刑罚的报应就成了上帝的旨意和神的报应。而在基督教看来,“刑罚只不过是上帝给予罪孽深重的人的一个悔过自新的赎罪机会,是对原罪的报应”[4]在这种思想影响下,教会便获得了对异教徒和叛教者的刑事司法权,而且随后还建立起宗教裁判所以便实行残酷的刑罚。基于神意报应思想的刑罚理论,为了符合神的旨意,刑罚规定的越严厉便越妥当、越公平,最终导致刑罚苛酷。因而后来启蒙思想家便用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对神意报应论进行猛烈抨击。
  虽说在贝卡里亚之前关于刑罚的认识主要限于报应主义,但也有个别学者论及刑罚的预防目的。例如“古希腊哲学家普罗塔哥拉指出:谁要是以理智来处罚一个人,那并不是为了他所犯的不法,因为并不能由于处罚而使业已发生的事情不发生。刑罚应该为着未来而处罚,因此再不会有其他的人,或者被处罚者本人,再犯同样的不法行为。”[5]这里普罗塔哥拉所说的“刑罚应该为着未来而处罚”就蕴含了预防犯罪的思想。此后,古希腊另一位著名的哲学家柏拉图也表达过类似的思想。柏拉图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为了使犯罪者改邪归正,惩罚不仅教育他本人,而且对其他人也是警告,并有教育作用。国家的一切惩罚措施都要以引导公民们走向善德的道路,给罪犯一个刺激,使其改变不义而回复灵魂中的正义。”[6]此外格老秀斯和塞涅卡对柏拉图的这种思想也表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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