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系统十年就前已经私有化,但听命于旅游宾馆,而贫民区的供水每天只有三到四个小时。现在,约半数居民区与排水系统隔绝,当地地表水已经变得具有毒害性。[21]
然而,“坎昆会有一个好生活”的愿景仍继续吸引着生计无着的农民前来寻找工作。他们“涌向坎昆,加速着本已是爆炸性和嘈杂的增长。”[22]
在墨西哥,“社会发展部当局指出,到2030年,全国总人口将超过1.27亿,70%的人会居住在城市。城市化的扩大将加重本已负荷沉重的饮用水和卫生服务。专家警告,如果供水得不到保障,贫穷和疾病将会扩散。”[23] 而且坎昆并非墨西哥唯一人口增长过快的城市,墨西哥城的情况似乎也在变糟。墨西哥城市发展部执行干事鲁道夫.图兰(Rodolfo Tuiran)最近提出:
首都是遭受危害最严重的地区之一。持续的人口增长,水处理设施的缺乏,迅速减少的蓄水层使政府作出预测,未来10年内将面临严重的缺水。在首都,人均消耗水达每天350升,同时从墨西哥湾底部蓄水层抽水的过程中又要渗漏掉1/3,这些都使情况更为糟糕。[24]
鲁道夫同时指出,墨西哥有121个主要城市,其中有63个城市的约5万居民面临严峻或非常严峻的缺水,必须立即采取挽救措施,提供水处理设备,保护受威胁的供水。他接着指出,城市的发展必须处理好农村移民潮,如果不迅速采取行动,这63个城市将不再适宜居住。他阐述道:“如果不努力控制城市和城市人口的增长,我们将会毁了这个国家的未来。”[25]
像太子港、坎昆、墨西哥城以及其他欠发达地区大量人们涌入城市的环境影响是相当显著的,这些居住中心的环境将由于过度拥挤,缺乏有效的城市规划及必需的自然资源而日益恶化。同时,新移民将产生大量的垃圾。在此过程中,缺乏规划将产生或加剧城市环境问题,包括但不限于:(1)欠缺清洁、安全的饮用水和卫生服务;(2)基础设施的缺乏导致未经处理的废水不能得到控制;(3)因汽车尾气、能源和工业造成的空气污染;(4)未被回收和不在指定位置丢弃的大量固体及有害垃圾。
这种可预见的并事实上已经产生的危机引发如下的理论问题:这些贫穷的新移民是否有权使用清洁的水来饮用、清洗和煮饭?他们是否有权使用这些原本为其他居住者提供的卫生服务?在美国,他们是否享有由社会活动家和政府部门界定的环境正义权?他们是否有权居住在由国际环境法领域界定的可持续发展的社区中?最终归结到,他们是否享有作为一项人权出现的清洁、健康的环境权?
(二)环境正义与可持续发展:面向清洁健康的环境权
1、环境正义:美国的态度
作为美国一项公共政策问题,环境正义致力于解决所有社区的需要和环境问题。美国环保署(EPA)这样界定环境正义:
“环境正义”是指在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适用和执行等方面,全体国民,不论种族、肤色、国籍和财产状况差异,都应得到公平对待和并能有效参与环境决策。“公平对待”意味着对于任何群体,不论种族、伦理观念和社会经济地位差异,都不应不合理的承担由工业、市政、商业等活动以及联邦、州和地方环境项目与政策实施所带来的消极环境后果。“有效参与”则意味着:(1)可能受到影响的社区居民都有适当机会参与将影响其环境或健康的议案的决策;(2)公众的意见能够影响立法部门的决策;(3)决策过程中应当考虑所有参与者的意见;(4)决策者为潜在受影响者的参与提供便利。
EPA特别担忧的是环境对某些社区居民健康的有害影响。与美国其他地方相比,这些社区环境负荷过重,人们暴露在不适宜的环境危害和风险之中。由于公开歧视、消极的种族中立许可及管制行动等历史原因的持续影响,无论在城市还是乡村,这些社区大多是少数族裔和低收入者的聚居区。[27]
《环保署期刊》的一位前编辑曾说过:
美国的少数族裔,诸如西班牙裔、印第安人、亚裔、非洲裔和其他人种的穷人,其生理环境在过去二十年的环境治理中至少在某一方面被忽略了。整体上,黑人儿童的血液中比白人儿童含有更多的铅。在大气污染未达标的地区,黑人的比例明显过高。至少可以认为,移民的农场工人的环境,尤其是与高危农药接触时,没能得到很好的保护。有色人种比白人更容易居住在危险的垃圾场附近。[28]
像马库斯一样,环境正义支持者也认识到环境与居民健康的直接联系,认为清洁、健康的环境将对社区居民的总体健康产生积极影响。他们指出,诸如清洁、健康的饮用水等自然资源的充分供应,对于所有——无论其种族、肤色、国籍和财产状况——的健康和繁荣都是必要的。而在各个社区中公平公正的分配卫生服务资源,对于人们的健康繁荣也同样必需。同时,各级政府也有责任保护自然资源,使它们能够公平公正的满足各社区的需求。一位环境正义的拥趸曾明确指出:“环境正义争论中最关键的是每个人的生活质量,目标是同等保护,而非同等污染。”[29]
2、可持续发展——国际层面的反应
与环境正义密切相关的是可持续发展。布伦特兰委员会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他们需求的能力。”[30] 因而,可持续发展大致意味着:(1)今天的发展不应以牺牲明天为代价;(2)人类发展的持续性不应仅是小范围内延续一定的年限,而应着眼于整个星球的长远未来。[31]
在最近一篇名为《一个物种,一颗行星:环境正义和可持续发展》的文章中,国际环境法中心(CIEL)认为环境正义和可持续发展本质上是同义的。[32] CIEL阐述道:
在一些关键的和起决定性作用的特征方面,可持续发展和环境正义的概念是相同的。二者都需要考虑和整合社会公平、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等相关政策。另外,二者都涉及到关注个体和社区所面临的现实情形以及解决不同的政策导向将来可能出现的后果,以保证一方面发展是持续的;另一方面,政策选择不仅在短期内能达到公正的结果,而且从长远看也不会导致不公正。与环境正义类似,达到可持续发展也需要透明的决策过程和真实有效的公众参与机会。[33]
3、日益浮现的清洁、健康的环境权
在1998年春天一篇法律评论文章中,鲁尔(J.B.Ruhl)教授考察了环境正义和可持续发展在美国如何向可予以适用的“硬法”发展。[34] 他论证了这些法律和政策思想转化为现实所必须经历的几个阶段:
第一层级:通过一种普遍接受的规范表达,这些思想变得广为人知;
第二层级:主张相反的规范不再是一个站得住脚的政策立场;
第三层级:对违反该项规范的指控不再是得不到处理;
第四层级:确定失败的塑造与该项规范一致的诉讼被视为重要缺憾;
第五层级:重要政府部门将这项规范确定为一项明确的政策目标;
第六层级:在预见可能否定或阻碍这项规范的行动时,通过必要的授权来促进这项规范的实施;
第七层级:这项规范完全转化为法律,能够适用环境评价、批准、和执行的可量化的、合理的、常规的标准。[35]
鲁尔教授认为环境正义和可持续发展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他认为,“可持续发展还未达到第六层”,因为“联邦层面没有通过新的法律,现行法律中也没有被解释为等同于可持续发展的规范。没有任何法院将上述标准作为
宪法要求或者司法命令适用于任何项目。”[36] 关于环境正义,鲁尔教授写道:
环境正义尚未达到形成包含规范陈述的法律体系的层面,当然不存在独立的环境正义法律体系。当前,官方在关注环境正义时必须采用其他法律体制作为替代。尽管这种方法并不妨碍对环境正义问题的明确考虑,但它仅从政策内容方面为硬法的形成提供了一条非直接的途径。[37]
在他看来,环境正义已经达到第六层,但是还未达到第七层级。
(三)美国联邦政府的经验——“硬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