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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理论的创新与研究范式的突破——对统一公法学的证成性阐释

  四、方法论:研究范式的突破
  方法论,是指关于研究的一般思想方法或哲学。[21][3](P.147)正如维克多·纳普所言:“可以毫不夸大地说,几乎法学的每种理论思潮的明确特性都是在于解决它所提出的方法论问题以及如何利用它所需要的某些方法。”[22]统一公法学也是如此,它也非常鲜明地提出了自己的方法论。而且,“每种学科的方法论都是这个学科对本身进行的情况、思考方式、所利用的认识手段之反省。”[23]统一公法学的方法论也是对传统的部门公法学研究方法反省的结果,它超越了传统公法学的惯常进路,始终坚持中观的研究视野,并且形成了公法学研究的新范式。
  (一)倡导多元化与立体化的研究进路
  与传统公法学线条化与平面化的研究进路截然不同,统一公法学倡导一种多元化与立体化的研究进路。他们认为,“公法学的成长和发展历程,在某种意义上就是表现为研究进路的日益个性化和多元化。一个公法学者能够找到适合自己的研究进路,这既是一种理性的表现,更是一种成熟的标志。”[24]同时,公法学研究进路并非平面的,而是一个立体结构,是一个连接公法学者与公法现象的通道。“就其导向而言,公法学研究可以分为主义进路和问题进路两种基本类型,前者更关注原理,以大见小,后者更关注应用,以小见大;就其立场而言,公法学研究进路可以分为先验进路、经验进路和逻辑进路三种基本类型,他们从三种完全不同的立场解读公法现象;就其目的而言,公法学研究进路可以分为解构进路和建构进路两种基本类型,它们代表公法学研究进路的两种基本指向。”[25]简而言之,统一公法学所倡导的研究进路就是:主义进路与问题进路相辅相成,先验进路、经验进路和逻辑进路相互融合、解构进路和建构进路相互推进。
  具体来看,统一公法学所倡导的方法论有三个特点:一是从微观视角和宏观视角为主转向中观视野为主;二是从制度的规范分析为主转向实证的功能分析为主;三是从静态的平面的研究为主转向动态的多维的研究为主。理所当然,方法论的创新必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研究者对具体研究方法的选择,并进而促进公法学知识体系的重新建构。因为,“每种学问都运用一定的方法,或遵循特定的方式来答复自己提出的问题”。[26]
  (二)立足现实性与可能性的中观视野
  有的学者认为,各国的公法知识具有很强的地域性特征,并不存在普适的公法特征和规律。而统一公法学者主张从“非普适的公法”中寻求出“普适”的共性特征和一般规律,这似乎是一个不可能实现的逻辑两难。[27]。不可否认,由于各国公法制度结构及其发展变革的差异,各国公法知识都明显地具有语境化的特点。但是,公法知识又是公法制度的内在逻辑制约与外在约束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各国的公法知识虽然并不完全相同,但也并非完全与众不同,而是在分享一定程度共性的基础上包含诸多的个性特征。如果完全贯彻宏观的视野,我们可能很难从中找到具有绝对普适性的特征和规律;如果完全贯彻微观的视野,我们又可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迷失于具体的公法知识之中。而统一公法学所强调的中观视野恰恰可以走出这一两难。其目的既不同于宏观层面所追求的本质主义的、最终意义上的“共性特征”和“一般规律”,也不同于微观层面所追求的反本质主义的、表象意义上的“个性”和“地域性”。[28][4](p.2)中观层面的视野必然意味着着眼于一定程度的、具有一定普适性的“共性特征”和“一般规律”。也就是说,它所追求的是一种对公法知识的“重叠性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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