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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行政强制行为的意义和途径

   
  行政处罚法》第1条规定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草案》第1条规定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实际情形应该是更存在“行政强制手段被滥用的情况”。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参见《行政强制法(草案》第2条)。 
   参见《行政强制法(草案》第10-11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 
   参见《行政强制法(草案》第12条。 
   参见《行政强制法(草案》第12-13条。 
   参见《行政强制法(草案》第14、15、36、55条。 
   因为行政强制在很多情况下是即时的,行政相对人难以得到及时的、有效的救济,而行政处罚(除当场处罚外)往往有一个调查取证和作出决定,以及执行处罚决定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可以寻求各种可能的救济,以各种可能的方式阻止违法、不当的处罚决定的作出或在处罚决定作出后阻止其执行。因此,行政强制权滥用对人权的威胁超过行政处罚权滥用对人权的威胁。 
   参见《行政强制法(草案》第17-20条。 
   参见《行政强制法(草案》第37-42、56条。 
   参见《行政强制法(草案》第30条。 
   参见《行政强制法(草案》第54条。 
   参见《行政强制法(草案》第57-59条。 
   参见《行政强制法(草案》第60条。 
   参见《行政强制法(草案》第9、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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