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草案)》确立的法律基本原则主要有四:
其一,人权保障原则。行政强制是所谓“高权行政”中权力色彩最为浓重的行政行为,从而对公民权利、自由侵犯的可能性最大,对人权最具威胁性。因此,在《行政强制法(草案)》中确立人权保障原则意义最为重要。《行政强制法(草案)》第1条即明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该法的立法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的整个内容均突出了人权保障原则。例如,《草案》将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对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的冻结;强行进入住宅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确定为法律保留事项,严加控制;[27]对行政机关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草案》除要求其遵循一般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外,还对之规定了若干特别程序:进入公民住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出示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当场告知或事后立即通知相对人家属实施强制的行政机关和地点,等等。[28]
其二,依法强制原则。制定《行政强制法》本身,在某种意义上就意味着宣示依法强制,似乎没有必要再以专门法条设置依法强制原则。但是,各种行政行为中可采取的具体行政强制形式并非都是由《行政强制法》设定的,各种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亦非由《行政强制法》直接规定,不同领域、不同种类的行政强制的具体操作程序也不是由《行政强制法》做统一的,包罗万象的规定。既然《行政强制法》不是规范行政强制行为的唯一法源,那么,还有哪些法源(法律、法规、规章)可以规范行政强制的设立和实施呢?或者说,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行政命令一类非规范性文件是否也可以设立和规定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实施程序呢?要回答这些问题,要避免因对这些问题的混乱答案而导致实践中行政强制的“乱”和“滥”,《行政强制法》以专门法条设置依法强制原则是必要的。正因为如此,《行政强制法(草案)》专条规定,设定行政强制必须依照本法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的,某些行政强制可由行政法规设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某些行政强制可由地方性法规设定;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强制。[29]至于行政强制的实施,则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由法定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并且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30]法定程序可包括《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不得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抵触,否则无效。
其三,比例原则。由于行政强制对人权最具威胁性,因此比例原则在行政强制实施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行政强制法(草案)》对之规定得最为细密,在大陆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对比例原则有《行政强制法(草案)》这么细密的规定。《行政强制法(草案)》分别在多个条款中规定了比例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
1、设定行政强制应当适当,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1]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