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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行政强制行为的意义和途径

法律规范行政强制行为的意义和途径


姜明安


【全文】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正式启动了《行政强制法》[1]的立法程序。对此,有人发生疑问:在强调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建立和谐社会的今天,为什么要制定《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立法的意义何在?
  一些人产生误解,以为制定《行政强制法》的目的是要强化行政强制,赋予行政机关以更多和更有力的手段管理行政相对人,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以保障行政管理的目标和任务的有效实现。这种误解就像上世纪九十年代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行政处罚法》时人们产生的误解一样,以为制定《行政处罚法》的目的就是要强化制裁,为行政管理增加手段,为行政手段增加力度。
  实际上,《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如同《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一样,主要不是为了加强行政管理(尽管也有加强行政管理的目的),而是为了规范行政管理,规范行政机关的强制性和制裁性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
  制定《行政强制法》,以法律规范行政强制行为的意义主要有以下三项:
  (一)控制行政强制权的范围,防止行政权膨胀,建设有限政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女士在第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目前,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一些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既存在对某些严重违法行为因缺乏强制手段处理不力的情况,也存在行政强制手段滥用的情况。[3]主要问题是:哪些机关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不明确;(2)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形式繁多,同一行政强制措施有多种表述,缺乏规范;(3)有些没有强制权的行政机关自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甚至授权、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最青睐,最宠爱的权力,从而是最容易膨胀和对公民权利、自由威胁的可能性最大、最严重的权力。因此,首先必须以法律限制、控制其范围。《行政强制法(草案)》限制和控制行政强制的范围的途径有三:
  其一,限制行政强制的种类。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大类别。[4]《行政强制法(草案)》将这两大类别的行政强制分别限制为下述11种方式:第一类行政强制(即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限制为下述6种:
  1、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
  2、对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
  3、对财物的扣押;
  4、对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的冻结;
  5、强行进入住宅;
  6、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类行政强制(即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限制为下述5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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