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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词还原、概念构成与价值判断——交叉要约究竟能否成立合同的分析

  不可否认,从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出发,在通常情况下,两个表意人欲达致合意,往往需要有一方主动向另一方发出意思表示,另一方在此基础上做相应回应,这个过程可能是一呼而应的,也可能是一而再、再而三的讨价还价的过程,但无论如何,最终达成合意的两个意思表示之间都是有事实上的前后因果关系的,在形式上总表现为发生在后的意思表示是基于发生在前的那个意思表示的回答。应该说,合意的达致是以这种有因果联系的意思交换为主要的意思交换形式的。而事实上,现实生活中合同订立的博弈过程也完全如此。基于这种认识,人们在法律上对这种合意形式进行了抽象,将构成合意的两个意思表示称为要约---承诺。因此,在合同法上,作为合同成立与否的决定性要件,判断合意达致与否的过程,就在多数情况下被类型化为要约---承诺式的意思交换分析过程。可以说,是否存在当事人之间的要约---承诺,在各国法律上都已经成为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的最主要标准。但是,两个意思表示之间达致合意最基本的路径是要约承诺,毕竟并不意味着要约---承诺方式是合意成立的唯一方式,在个别特殊情况下,两个意思表示还可能通过要约---承诺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达成合意。由于合同成立的核心在于合意,各国的合同立法,多数都并不排斥合同以要约---承诺以外的其他方式成立。[3]这一立场也被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拟订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所确认,[4]已然成为各国合同法学界的共识。在这种法律立场下,合意成为判断合同成立与否的唯一实质要件,至于合意形成的逻辑路径,则在所不问,合同成立与否的判断问题就转化成合意存在与否的判断问题。交叉要约能否成立合同的判断就完全取决于交叉要约是否符合达成合意的要件。
  那么,交叉要约究竟是否满足合意的要件呢?回答应该是肯定的。首先,从其性质出发判断,交叉要约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有相对人的,且内容完全一致的意思表示自无疑义。其次,交叉要约也完全具备两个意思表示相互进行意思交换的特征:虽然每个交叉要约人发出其意思表示都并非出于回应对方意思表示的结果,但交叉要约人对对方的意思表示却绝非毫无了解,而是早有所知。因为从要约概念的逻辑构成出发,一个有效的要约必然隐含着要约人这样的心理预期:希望相对人按照自己提出的条件给予回应。正是基于要约接受相对人对要约人这种心理预期发合理信赖,法律确定了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一旦要约被接受,将依之成立合同。因此,任何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就已经十分清楚:不管对方的意思表示是不是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而发出,将依自己的要约而与自己订立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然是与自己的要约内容相一致的。否则,不可能借助于自己的要约而成立合同。交叉要约人当然亦不例外,就此而言,交叉要约人所未料到的决不是对方的意思内容,而是对方竟会与自己“不谋而合”。因此,对交叉要约而言,相对人的意思内容是包容在要约人的意思范围之内,而不是逃逸其外的。互为交叉要约的两个要约之间诚然并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表意人之间却已然完成了意思交换。因此,可以说,交叉要约完全符合合意的构成要件。而合同的本质乃在于合意的达成,而不在于协商过程,所以,交叉要约既有意思之“合”,则双方是否“谋”过,又如何“谋”之,应不能成为交叉要约成立合同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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