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三)

  (二)新《条例》对医疗事故鉴定的变化
  在新《条例》中,对医疗事故鉴定规定的改变是最大的变化。主要的表现是,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公开、民主,保障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公正、准确。这种变化集中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工作,由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改变为医学会组织,体现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中立性,摆脱了政府干预医疗事故鉴定的嫌疑,增加了患者和公众的信任度。(19)
  第二,鉴定机构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改为专家鉴定组,鉴定方式明定为合议制,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过半数通过,②改变了过去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常设性、技术鉴定程序不公开、鉴定方式不明确的状况。
  第三,建立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专家鉴定组成人员由双方当事人在医学会主持下随机抽取,并可以有法医参加,(20)改变了过去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由政府主管部门指定、不得医疗机构以外的专家参加的封闭状况,防止鉴定结论的不公正,可以摆脱医疗事故鉴定的“护短”嫌疑。
  第四,鉴定机构等级的变化。一是由三级鉴定改为原则上两级鉴定,即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二是由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改为再次鉴定。三是新设中华医学会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形式,因而鉴定程序更为科学,保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科学、合理。
  第五,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定期限,必须在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改变了过去鉴定没有期限的状况,保证技术鉴定的及时性。
  第六,对医疗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这对医疗机构是一个限制,但是究竟承担的是什么责任,尚不明确。
  这些新规定,使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机构、人员的资格和选择、鉴定程序公开、透明,体现了民主作风,对于保障鉴定结论的公正,具有积极意义。可以说,在目前情况下,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能够规定到这种程度,是难能可贵的。
  (三)法院如何处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1.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由谁举证
  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医疗事故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以后,如何对待医疗事故鉴定问题,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是值得研究的。按照现在的规定,因果关系和过错实行推定,实际上受害人即原告就没有必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了。因为这两个要件都实行推定,受害人不必证明,自然就没有必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这种做法是不是可行,没有把握。对一个医疗行为出现的问题,究竟是不是应当由医疗机构负赔偿责任,要有一个权威的、专业的机构作出权威的鉴定。过去,按照《办法》进行鉴定,出现的问题是鉴定不公正、包庇医疗机构、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问题。
  但是如果现在对因果关系和过错都实行推定,不必再进行鉴定,确实会有扩大赔偿的问题。按照法理,如果医疗机构认为推定不成立,就可以举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推翻两项推定,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因此,解决的办法是:由医疗机构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向法院提出否定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用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否定过错推定或者因果关系推定,从而免除自己的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