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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一)

  至于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究竟属于何种侵权责任,即该种侵权责任属何种性质?我们认为,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基本类型,即国家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由于这种医疗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因而属于法人的医护人员致人损害的替代责任;第二种,是私立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其医护人员属于雇佣制,因而属于雇用人赔偿的替代责任;第三种,是个体医生的医疗事故责任,即个体诊所医生所致医疗事故,如属个体医生本人所致,即为一般侵权责任。按照新《条例》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不能按照医疗事故的规定处理。(12)
  
【注释】(1)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522.

(2)《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5条

(3)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527.

(4)选自《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3年综合本,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690.

(5)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条规定。

(6)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3条规定。

(7)郭明瑞.民事责任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273.

(8)张西建.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初探.中国法学,1988,(2).

(9)张国炎.医务工作者的民事责任.政治与法律,1990,(3).

(10)杨立新.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第二集,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138.

(1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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