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一)

  2.实践中对医疗事故概念的认识
  上述对医疗事故概念界定的争议,反映了对我国医疗制度性质认识的不同。实践工作部门大多认为,我国的医疗卫生制度是福利性的制度,国家要给医疗单位大量的补贴,使患者在就医时降低费用,保障其就医用药的权利,因而,对医疗事故应从严掌握。法学理论工作者大多认为,尽管我国的医疗卫生制度从总体上看是福利性质,但近几年来,这种情况在逐渐变化,医院不再由国家全包经费,医疗制度的福利性质正在淡化,营利的性质在不断强化。在这种情形下,再用传统的观念认识医疗事故的概念,是不恰当的。同时,对医疗事故概念界定的宽窄,是直接关系到全体人民的健康权、生命权能否得到切实保障的大问题,绝不能因医疗制度带有福利性质而使受医疗差错损害健康的患者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因而,过窄界定医疗事故概念的做法是不适当的。
  同样,对医疗事故的概念界定过宽,也有问题。因为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的赔偿,实际上还是出自于患者所交得费用。医疗事故界定过宽,就会大大增加医疗机构的经济负担,要把这些负担转嫁到患者身上,就会使医疗费用过大,同样对患者不利。
  因此,应当合理地界定医疗事故概念。一方面采用学者的意见,其外延应当包括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和医疗差错;同时也不能界定过于宽泛。
  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一般是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的。原因是,既然行政法规有明文规定,只能照办。但是,也有的法院敢于应用民法原理,作出有利于受害人的判决。最具典型意义的是新疆乌鲁木齐市两级法院判处的刘颖诉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大同贸易商行中医门诊部医疗事故赔偿案。
  原告刘颖因患不孕症,1976年结婚后一直没有怀孕。经熟人介绍,于1989年9月就医于被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大同贸易商行中医门诊部。该门诊部对刘颖经过几天治疗后,由郭医生做了“输卵管通水术”。1989年11月13日下午,郭医生又一次为刘颖做了“输卵管通水术”。事后感觉不适,刘颖的丈夫请郭医生来其家给刘颖治疗。郭医生检查发现刘颖身体发烧,腹部剧痛,便劝刘颖服用螺旋霉素等药。此后,刘颖的病情未见好转,即于12月13日住进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连续治疗两天出院,诊断为“亚急性盆腔炎”,损失医疗费3000余元。
  经乌鲁木齐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严重医疗差错,不属于医疗事故,因而门诊部一方拒绝赔偿损失。刘颖向法院起诉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作出缺席判决:被告承担原告的医疗费用3000.54元,给予被告一次性经济补偿费1000元。被告不服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4)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