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是一个准入、运营及退出监管的系统工程。因此,在准入阶段,离岸机制所在地国可以参照巴塞尔最低标准对拟将进入市场的机构从资本配备、业务人员的安排、母国机构的支持等方面仔细进行甄别,以构成金融监管的第一道防线;在运营阶段,所涉监管者应对机构的重大业务进行监管,要求机构必须履行重大业务报告的义务,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承担适度的交纳存款准备金的义务;在退出阶段,要求所有的离岸机构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存款保险制度,并支付适度的存款保险金。笔者认为,在对离岸机构的监管上,既要与在岸金融业务有所相同,又要有所区别。
【注释】赵威著:《最新国际货币金融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页。 余劲松主编:《国际经济交往法律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68页。 中国人民银行译,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文献汇编》,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第500页。 李仁真:《论巴塞尔银行监管体制的原则框架》,载《国际金融研究》1998年12期,第9页。 J.J.Norton, Internation Banking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Change and Transformation in the 1990,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94, pp 383-384. J.奥林.戈来尔著:《国际金融市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2页。 刘振芳著:《离岸金融市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7,75页。 作者认为,这种政策导向的做法是极其不道德的,因为它为了一已私利而忽略了该种导向所可能给货币发行国及其它相关国家带来的金融风险。同时,这种导向也有背于金融一体化背景下金融风险的全球化趋势。同时,在这种导向的刺激下,国内的金融机构会极大发展离岸金融业务,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在岸金融业务。众所周知,一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基于在岸金融市场而建立的,那么在离岸金融业务受到过分青睐而在岸金融业务受到冷落时,这种金融法律制度就必然受到不应有的冲击。因此,从这一点而言,无论一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制如何完善无缺,在金融全球化与自由化的形势下,若仍然对离岸金融市场采取比较宽松的态度,那么其金融安全法律网亦是相当脆弱的。 余劲松主编:《国际经济交往法律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0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