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策
在例外性规定的驱使下,离岸业务已得到了极大的扩张。然而,这种扩张又与本应具有的金融监管规则发生了不应有的碰撞。同时,更严重的是对巴塞尔银行监管体系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与挑战。出路何在呢?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新思维:
(一)应然的角度
金融监管应具有有效性。因此,在对目前的离岸金融中心的监管进行匡正时,不应将附带有宽松性的离岸性监管规则与在岸性的金融监管规则进行人为地划分,相反而应确立平等适用的理念。有效监管是巴塞银行监管委员会历年来所倡导的思想,如其认为有效银行监管理念应包括以下要素:监管目标应在于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与信心、监管者应鼓励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监管者必须具备操作上的独立性与实施监管的手段与能力、监管者必须全面了解各类银行业务的性质、监管者必须对各银行的风险水平进行评估、监管者必须确保银行机构具有充足的资源来承担风险、国际合作监管机制的确立等。[10] 因此,对离岸金融中心的有效监管,必须确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必须摒弃原来的税收优惠等例外性规定、存款保险及存款准备金豁免的规定。
此外,管辖权的分配亦是理念整合中所必须关注的重点。巴塞尔银行监管体系是以东道国的当地管辖及母国的并表管辖为基础的,而对离岸金融中心的监管又存在有众多的法律连接点。那么,两者之间如何协调呢?笔者认为,离岸中心的监管主体过于多元化,容易导致监管权力的分散,不利于有效监管的形成,所以在实践中还是有必要贯彻巴塞尔银行监管体系对管辖权分配的思维,这样更具有操作性与可行性。
法律理性是法律学中的一个重要命题。尽管各国在离岸中心的利益关系复杂,但是从理性思维的角度出发,短期的利益应该让位于长期的有效金融监管规划。金融风险的全球化趋势已日益明显,亚洲金融危机已印证了这一铁铁铮铮的事实。因此,对离岸金融中心监管与在岸金融监管进行违背金融监管规律的人为区分是有欠明智的。目前理性的观念应是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良性引导下,将离岸金融中心也纳入其中,使其接受同一性的规则与理念。
(二) 实然性的思考
在目前,要彻底地实现离岸金融监管法则与在岸金融监管法规的对接也是非常不现实的,因为操作离岸金融中心的主流是西方金融大国。那么,应如何应对呢?作者认为,可以采取二方面的思维:其一是对目前的事实进行有限承认,即有限承认目前离岸金融中心所存在的优惠措施及豁免性的规定;其二是对目前的金融监管规则进行相应的矫正。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离岸金融中心及离岸机构所在国就必须肩起主要的监管责任,可以要求离岸机构在内部配有完善的治理机制、配有充足的资本资源以抵御或然的金融风险、定期进行重大信息的定性与定量披露。除此之外,机构所在国应有能力与手段对离岸机构的金融风险定期进行全面的评估,并作出相应的监管决定。同时,为了保证监管的有效性与可行性,与机构的母国进行信息交流亦是非常必要的,为此机构所在地国或地区必须与机构的母国为信息交流事项达成备忘录或缔结相关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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