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评述
尽管巴塞尔银行监管体系代表了先进的国际金融监管理念,同时在某种程度而言这种体系已为国际银行安全网的有力防线,但是从有效监管的整体考察我们不难发现在离岸金融监管问题上,由于离岸金融本身的特性、离岸金融机构身份可能的双重性及各国对自身金融利益的考虑巴塞尔银行监管体系目前对该问题还无能为力。因此,从这一角度而言,巴塞尔银行监管体系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尽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多年以来所织就的金融监管网已几乎触及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每个角落,如监管的信息要求、最低资本要求、有效监管的基本要素、内部控制的原则与框架等等,但是在面临离岸金融机构的监管时巴塞尔银行监管体系所倡导的理念是相当脆弱的,除非存在一个前提,离岸银行机构的监管被排除在巴塞尔银行监管体系之外。BCCI事件表明目前全球并不存在一个有效而充分的金融监管体系,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更需要“升级补丁式”的完善与整合。尽管离岸金融对于离岸机构所在国而言意味着巨大的利益,但是金融风险的展开与传播并非以国家或地区为界。这就说明如何在全球范围内构筑全局性的金融监管网,或者从另一侧面说如何对目前占主流地位的巴塞尔银行监管理念与体系进行修复已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三、目前的举措及监管难点
(一) 目前的监管举措
离岸金融机构尽管于所在地国或地区享有各种优惠,但是这并不表明其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监督与管理。实际上,离岸金融机构在享有各种优惠时也受到多个监管机构的监管,如受离岸市场所在国的监管、受离岸货币发行国的影响、离岸金融机构母国的监管、投资者母国的监管、筹资者母国的监管及受来自行业自律组织的约束等。
除了上述的以国别为标志进行区分的监管之外,目前在离岸银行的监管上还存有国际的合作与协调。这主要表现为离岸银行业监管集团(Off-shore Group of Banking Supervisors)。该组织成立于1980年,其宗旨可以概括为:提高离岸市场的监管标准,增进对跨国银行的有效监管。为了达到该目的,其致力于各监管当局之间交换情报以确保国际银行体系的健康与稳健。另外,主张各国保密法不应成为有关监管当局在构建有效银行监管网中的进行情报分享的障碍。自组建以来,其一直主张在离岸市场上实施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银行业所倡导的准则,如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1992年的巴塞尔最低标准、1996年的《跨境银行的监管》及1997年的《银行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等。与此同时,为了增强其影响力,该组织多次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并共同出台了两项重要的文件,即1990年的《银行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交流》及1996年的《跨境银行监管》。该两文件对离岸银行的监管提出了一些有益的意见,如第一个文件从跨国银行准入的审批、母国监管与东道国监管当局对信息的需求、保密约束的取消及外部审计等几个方面对如何加强跨国银行监管中的信息交流与合作提出了要求。两组织表示,这些建议并不是用来作为最低的法律要求,而是对所有成员国为实施监管而因地制宜采取的最佳实践。第二份文件就如何克服跨国银行的监管障碍提出了29项合作建议,具体涉及母国当局的信息获取、银行保密法限制的排除、跨境现场检查的实施、母国并表监管的有效性、东道国的信息分享等问题,为母国并表监管原则的实施提供了一套比较可行的参考答案。对于以上这些意见,离岸银行业监管集团的成员国都表示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