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银行业务对巴塞尔银行监管体系的挑战与反思
黎四奇
【摘要】巴塞尔银行监管体系一直被人们称誉为全球金融有效监管理念的典范。然而,在离岸金融业务日益发展的态势下,由于该种业务游离于在岸金融监管的法则之外而享有多种优惠及豁免性的待遇,这无疑对巴塞尔银行监管体系产生了巨大冲击。因此,在现实与理性的角度确立对全球的金融监管理念进行整合是有效金融监管的基础。
【关键词】巴塞尔银行监管体系;离岸金融;挑战与反思
【全文】
随着金融的国际化,金融监管已日益打破了以国有界的传统模式,而向国际化迈进。在这一进程中尽管金融监管法则的整合与创新附有危机触发式的、“补丁升级式”的特点,但是全球金融监管理念及金融监管法则的日渐融合已成为金融监管立法创新中一大亮点。在这之中,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所倡导的巴塞尔银行监管体系更是功不可没。
尽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从其成立之初便大力推崇充分有效监管的理念,如早在1983年的《巴塞尔协定》中,其便确立了“任何银行机构都不应逃避监管,且这种监管应当是充分”的理念。为了达到这一目标,上述文件还从母国监管与东道国监管两个方面确立了母国并表监管与东道国当地监管两大基本原则, 但是客观而言作为全球银行业监管典范的巴塞尔银行监管体系并没有全部解决银行业的监管问题。如对于离岸银行业务而言,巴塞尔银行监管体系就并非攻不可破,而不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对此,作以下相应的分析。
一、离岸银行业务的特点
离岸金融市场(off-shore market)又称之为境外市场,是相对在岸金融市场而言的,系指经营可自由兑换货币、交易在货币发行国境内或境外、在非居民之间进行、基本不受市场所在国法制和税制限制、同时享受一定优惠待遇的独立的自由交易市场。 其与涉外金融市场即传统的国际金融市场、国内金融市场共同构成现代金融市场的框架。离岸金融市场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是金融交易的离岸性。离岸金融是相对于在岸金融而言的,是有关货币游离于货币发行国之外而形成的各种交易。如1975年巴林颁布的《离岸银行业务条例》便准许外国银行在巴林设立离岸银行,经营非居民的外汇业务,并取消外汇管制。同时,从事离岸金融业务的银行可免交所得税,亦无交存存款准备金之义务。日本在1986年开设离岸金融市场时亦规定,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银行要确保贷出的资金不向日本国内回流。 然而,必须注意的是随着金融业务的创新与发展,金融的离岸性已被赋予了新的内涵,这主要以美国国际银行设施(IBF)的设立为标志。1981年美联储批准成立的IBF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所有获准吸收存款的美国银行、外国银行均可以申请加入IBF,在美国境内吸收非居民美元或外币的存款,与非居民进行金融交易;二是该市场交易享受离岸市场的优惠,不适用美国其他金融交易的存款金、利率上限、存款保险、利息预提税等限制和负担;三是存放在IBF账户上的美元视同境外美元,与国内美元账户严格分开。因此,在IBF的背景下,离岸金融所指的是在货币发行国国内金融市场循环系统或体系之外,通常在非居民之间以离岸货币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或资金融通。货币的离岸性及其运行方式的独特性使离岸金融从交易对象、交易界限、交易的清算方法等方面与离岸市场所在国和离岸货币发行国的在岸金融区别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