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来源的双重性。我国“电子垃圾”的来源与其他发达国家有着重大的不同。一方面,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家用电器和其他电子产品的消费需求不断增长。因而国内消费的相关产品成为巨大的“电子垃圾”来源,上述的一系列数据也说明了这一点。另一方面,境外大量“电子垃圾”的流入即“污染转嫁”也是不容忽视的又一重要来源。摩洛哥电子环保专家穆罕默德·布达哈姆曾撰文指出,“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电子产品生产国和消费国,同时也是电子灾害和电子污染的最大制造国。统计显示,美国目前每年产生电子垃圾高达70亿-80亿吨,其中仅淘汰的旧电脑就有约3亿台。”而美国又“把这些高度危险的电子垃圾输往亚洲国家,其中80%偷运到了印度、中国和巴基斯坦。”而又有报道指出“每年全世界80%的电子垃圾流入亚洲,其中的90%进入中国。”更有甚者,法新社报道称,“中国正成为世界上最主要的电子垃圾场”。绿色和平组织甚至称,“如果不出什么意外的话,中国应该是世界上‘最理想’的电子垃圾场。”这些数据和论断虽有些危言耸听,但也不得不引起人们的重视。这样的特点使得我国应对“电子垃圾”的任务更为艰巨。
3.流向的农村化。一方面城市地域狭小,为改善城市风貌的需要,加之农村环保意识薄弱,于是农村就成为了天然的垃圾场。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基本上不存在正规的电子垃圾回收系统, 因而绝大多数的电子垃圾随同其它城市垃圾通过各种渠道流向了农村。”“电子垃圾”随其它城市垃圾一起向郊区蔓延,进而流向农村,这对农村自然环境的破坏是十分严重的。由于农村的环保意识不强、环保监管机制薄弱,在郊区或农村基本上采取了原始的手工作坊的拆解方式。这种处理方式对原本就脆弱的农村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电子垃圾”对耕地和水源污染严重,可以想象在多数农村地区人畜还在饮用未经处理的天然河湖水或地下水的时候,“电子垃圾”污染的后果是如何令人担忧。
4.处理方式的落后性。电子垃圾的处理方式也无非这样几种:随意弃置;焚烧;填埋;作坊式简单拆解或组合再利用;科学合理的循环利用。前些年,由于技术的落后,加之环保意识的淡薄,弃置成为首选,而这种方式无疑污染最为严重且直接;焚烧和填埋的成本投入较小,技术要求不高,很多地区采用这种方式,但这种方式极易造成二次污染,严重污染水源、土壤和空气,并易导致“电子垃圾”中很多有用资源的浪费;因为有利可图,很多私人或废品收购站就利用拆解组合“电子垃圾”以牟利,这虽一定程度上利用了“电子垃圾”,但其拆解方式粗糙简单,对环境的污染依旧很严重,对拆解者的健康也危害甚巨,且也并不能有效利用“电子垃圾”资源。近些年,国家充分认识到“电子垃圾”处理的重要性,加之技术进步、资金充裕,相继建造了一些“电子垃圾”处理厂。而问题又出现了——多数处理厂抱怨“难为无米之炊”。这种窘境的原因来自三方面:首先多数个人和单位环保意识还有待提高,对科学合理利用“电子垃圾”认识不足,也为图省事,或直接弃置或长期积压抑或出售给废品收购“游击队”或一般的废品收购站;其次正规的“电子垃圾”处理厂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也存在问题,加之成本因素最终导致无法与“游击队”和“废品收购站”;再次政府在这方面的监督管理不够,宣传引导也不到位,法律规制、制度保障也很不健全。
(三)“电子垃圾”问题科学处理的重要性
“电子垃圾”问题科学处理的重要性其实是不言而喻的。这里就简单就以下几方面略作说明:
1.“电子垃圾”不当处理的危害严重。由于“电子垃圾”含有多种物质,其中很多对人体是有害的,对环境的污染作用也十分巨大,若处理不当,将会造成破坏性后果。研究表明,“电子设备的组成材料数千种,其中许多具有剧毒,如氯化和溴化物质、有毒气体、有毒金属、光有源和生物活性物质、酸、塑料和塑料添加剂。”“估计500万台个人电脑中包含约28.7亿公斤的塑料,7.167亿公斤的铅,286700公斤汞。一台普通的个人电脑中约含有170公斤铅。”“电子废物,往往被处理于堆填区或焚化炉。于是一些常用电子产品中的有毒物质如镉、汞和铅就可能污染土地、水源和空气。例如,一块手机电池中的镉足以污染600000升水 。如果这些组件管理不善,可能对健康和环境产生的相当大的危害”。因而,“电子垃圾”科学处理是防止污染的必要措施。
2.“电子垃圾”不当处理的浪费严重。众所周知,很多“电子垃圾”含有大量的贵重资源,不合理的处理势必会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高速的电子产品消费增长,也导致需要更多的天然资源来生产这些产品。而生产电气和电子设备是一个高度的资源密集型产业。联合国研究发现,生产一台个人电脑需至少240公斤(530磅)化石燃料、22千克(48磅)化学品和1.5吨水。”且“只要世界上一半以上的铟消费量得到回收利用,即可满足生产笔记本电脑,平板显示器和其他液晶显示器对铟、锡等重要基础资源的巨大需求”科学表明“电子垃圾中含有大量的可利用的聚酯、塑料、玻璃、稀有贵金属等资源。1吨随意收集的电子板卡中可分离286磅铜、1磅黄金、44磅锡。”另据报道“我国的再生资源回收率仅相当于世界先进水平的30%,每年可以回收而没有回收的再生资源价值高达500亿元。”由此可见“电子垃圾”合理循环利用对节约资源的重要意义不容忽视。
3.科学发展观的题中之义。当前,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全球的共识,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已成为世界潮流。具体到我国,科学发展观已成为重要的发展战略思想。发展循环经济要求对“电子垃圾”合理循环利用;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有效利用“电子垃圾”资源;构建和谐社会要求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也就必然要求科学合理的处理“电子垃圾”,以防止污染。因此,可以说“电子垃圾”问题的科学处理是科学发展观的题中之义,也是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对人民、对世界应尽的责任。
“电子垃圾”问题科学处理的重要性是十分清晰的,因而它需要法律制度的引导和保障。首先,我们将看看各国是如何采取措施对此进行法律保障的——
三、各国相关立法经验综评
古语言: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各国对“电子垃圾”立法规制的经验对我国是有借鉴意义的。
各国在充分认识到“电子垃圾”科学处理的重要意义后,相继制定专项法规,构建法律制度,以保障“电子垃圾”的管理。20世纪90年代欧洲各国开始对“电子垃圾”立法。90年代末,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也相继制定了专项法规,美国各州也开始通过各项相关法案。早在1993年,欧洲就提出了“EPR(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概念,即以“谁污染,谁负责”原则和“减少有害物质的替代原则”为基础的管理制度。也就是说,“谁生产,谁负责”,由生产者负责“电子垃圾”的回收、拆解和最终处理。2003年 2月 13日欧盟颁布了《关于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两个环保指令。此二法令是目前影响最为广泛的相关管理规定。此外,欧盟1998年7月颁布了《废旧电子电器回收法》,要求电子产品的生产者必须负责回收利用包括电脑、移动电话、电视机等在内的电子废弃物;德国颁布了《循环经济法》,规定电子垃圾的处理原则上由生产者和使用者负责;瑞典法律规定,处理费用由制造商和政府承担;法国更强调全社会共同尽责,规定每人每年要回收4公斤电子垃圾;日本2000年颁布的《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规定制造商和进口商负责自己生产和进口产品的回收、处理;荷兰把RoHS及WEEE指令转化为《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规定》;美国有东北州首长联合会包装用品毒性要求法规(CONEG),含汞电池和可再充电电池管理法案(Public Law 104-142),加州的《电子废弃物循环再用法案》、缅因州的《通过回收和循环再用电子废弃物保护公共健康和环境法》、明尼苏达州的《电子循环再用法》、德克萨斯州的《健康和安全法典:电子设备》……
综观各国关于“电子垃圾”的立法,可将其主要内容归纳于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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