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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治安承包”

  (二)实用权衡:可替代方案比较
  即使我们都同意:中国当前治安领域里存在供给不足问题,而治安承包有利于缓解这一问题;我们也未必一定要支持治安承包——假如存在其他选择的话。在我国目前改善治安领域供给不足状况的已有实践中,可与治安承包形成竞争的,主要有如下三种方案:
  第一,在警力安排方面倾向基层治安工作。 即合理调配现有警力,向基层倾斜,如减少内务人员,增加一线力量;减少层级领导,增加基层力量等等。这种做法能够在不增加投入的情况下缓解治安服务供给不足问题,是目前所有方案中最有吸引力的。但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只有在非基层警力确有富余的情况下才现实可行,否则就会在解决问题的同时制造新的问题。而且,它不可能解决警力在总量上存在的缺口。
  第二,直接增加警力以促进治安工作。 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但是,代价十分明显,即财政负担的增加。在经济不发达地区,财政负担方面的障碍会更突出。 在经济发达地区,警力的增加也要受到行政编制方面的限制——从行政法治的要求来看,这种限制是必不可少的。
  第三,加强协警队伍的力量。协警对于改善治安状况的贡献不可忽视。新中国最早的协警是联防队,队员是兼职和纯义务性的。改革开放以来,义务联防难以为继。有些城市开始招聘专职联防员,即所谓的“治安员”。 还有些地方借鉴香港等地的经验,以合同方式聘用文职警员。 但是,近年来协警人员种类越来越多,招人标准和程序不严格、协警行为缺乏规范,出现了一些情节恶劣的权力滥用的案件; 协警人员在治安工作中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已经成为突出问题。
  上述三种替代方案与治安承包相比有着明显的比较优势,即它们都有(国内外)长期积累的经验可资借鉴运用。但是,治安承包方式也有自己的优势,即:
  第一,能充分调动承包人积极性。治安承包将承包人的报酬与其工作成绩直接挂钩,即将治安改善的情况与经济上的奖惩直接挂钩,如在合同中约定治安案件发案基数,每多发一起扣现金若干,少发一起奖现金若干等。这种激励机制设计有利于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
  第二,鼓励了社会参与。治安承包是在政府的支持或容忍之下,社会成员积极主动促成的;作为治安服务的受益者,社会成员了解并参与治安承包活动的全过程,在许多情形下甚至参与治安承包合同的起草、监督合同履行;这不仅有可能使民众认识到社会治安问题的复杂性从而对警察工作有更多理解、支持与合作,更有可能就使民众不再把自己当作被动的被管理者而形成作为社会成员的角色和责任意识。
  第三,方便信息沟通和监督。治安承包公开招标,承包人往往是本地村民或本地居民,承包人与受益人的信息交流直接便利,受益人在监督承包人是否履行了巡逻等约定义务过程中产生的要求或不满可以得到及时有效地反映和回应。
  第四,形成竞争。治安承包以民众主动参与为基础,直接有效地反映着民众的治安需求,如能规范化制度化并与传统治安模式并存,应该可以形成竞争而促进传统警察治安模式改进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
  有了这些方面的比较优势,我们还不能说“非治安承包不可”,但至少可以说治安承包值得尝试了。
  三、规范的视角:治安承包的合法性
  良好的社会效果解释了社会为什么会自发地尝试治安承包。在某些实用主义者看来,前述分析已经提供了支持治安承包的足够理由,因为对他们而言,“证明正当性的过程就是证明提出的解决方案在实践上优于当时所能想象的、有限的、具体的可供选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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