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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技术入股股东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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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东.无形财产权的若干理论问题.法学研究,1997,(4):82.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8-9.
技术入股股东未必就是该入股技术的发明创造人,例如该入股技术是通过买卖、继承等方式取得。在这种情形下,发明创造人(而不是技术入股股东)对该入股技术享有人身权。
郑成思.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77.
哪些技术可以入股呢?换句话说,技术出资入股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关于此问题,日本有学者认为技术等现物的出资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确定性;(2)现存的价值物;(3)评价可能性;(4)独立转让可能性。(志村治美.现物出资研究.于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34)瑞士学者则认为技术等现物的出资必须具备以下五个要件:(1)明白的确定性;(2)事实上存在价值;(3)评价可能性;(4)独立转让可能性;(5)公司目的框架内的收益力。(志村治美.现物出资研究.于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34.)我国学者也有采上述五个要件的主张。(冯果.现代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46-48.)笔者认为,技术出资入股的构成要件包括:技术确定性、技术现存性、技术的可独立转让性、技术收益性、技术合法性。
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17.
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丹尼尔·费希尔.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张建伟,罗培新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8.
志村治美.现物出资研究.于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5.
此处公司法在外延上包括《公司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
朱双庆.论公司章程修改的限制.华东经济管理,2001,(1):59.
从理论上看,技术入股股东应该把其入股技术的财产权转移给公司,并使公司掌握该人股技术。但是由于入股技术的难掌握性或技术入股股东主观上的原因,目前在实践中还大量存在着技术入股股东与其入股技术难以分离的现实。
邱海洋.公司利润分配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74.
Black’s Law Dictionary(Seventh Edition).West Publishing co.,1999.1430.
胡果威.美国公司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03.
Robert W.Hamilton.The Law of Corporations in a Nutshell.West Publishing co.,1996.144-145.
末永敏和.现代日本公司法.金洪玉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55.
日本商法典.王书江,殷建平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27.
为强化企业组织,商法对公司债务设立有限责任之规定,然而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却又对企业的对外资任方面另行加重。商事交易的严格责任主义,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债务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该对债权人负责。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商事主体在交易中发生障碍,许多国家的商法都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此类原则,我国商法中也多有体现,如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填补责任的规定。(赵中孚.商法总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28-29.)
朱双庆.技术密集型有限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探析.法学杂志,1995,(6):16.
陈兴良.刑法谦抑的价值蕴含.现代法学,1996,(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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