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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业判断规则对我国公司法的启示——以经济分析为重点

  而在程序法上,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商业判断规则是一项抗辩权制度,它是法律赋予董事专门对抗原告( 一般是小股东) 的一项诉讼法上的抗辩权。我们都知道,美国在民事诉讼上的对抗制度很发达,而保证对抗制度的有效运行除了在证据的提出和采纳方面予以规范外,还离不开各种有效运作的具体规则。这些程序的存在,不仅使诉讼程序更符合现代人的理性,而且限制了法官的恣意,易于保证裁判者的中立性和促进效率,体现了诉讼制度区别于一般解纷机制的优越性。笔者认为抗辩权制度就是构成对抗制度的其中一项重要的规则。我国在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上也又类似的抗辩权制度,典型的比如在双务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这些权利虽然是对合同的履行起到保证作用,但它们在程序法上也明显的发挥着平衡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法上的权利的作用。目前,这类抗辩权制度主要集中在合同法领域,在公司法领域还没有引入类似的制度。我国当前在刑事和民事诉讼法领域,正努力推进英美国家对抗制法庭辩论的模式。顺应这一潮流,我们不妨通过引入商业判断规则,尝试多方位的借鉴美国诉讼法上的对抗制度,将类似的抗辩权制度大胆的引入我国的公司法。这样或许能够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在公司法诉讼中,法官被动型司法的实现。 
  
【注释】作者为广东警官学院法律系讲师。 
   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学思潮 .沈阳: 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 
   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8. 
   蔡彦敏, 洪浩.正当程序法律分析———当代美国民事诉讼制度研究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Andrew Clarke. The business judgment rule 一Good Corporate Governance or Not? . Australian Journal of Corporate Law, 2000, Volume,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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