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商业判断规则是法院回避对商业经营进行实质审查的一种策略
从法院的立场看,法官不是商人,不具有商人从事经营活动所必备的技能和经营判断能力,要求法官就经营判断之正确性进行判断未免勉为其难,故法院长期以来不愿对未波及欺诈、非法及利益冲突的经营判断进行事后诸葛亮式的实质审查。因为这“既不属法院的管辖范围,也超出了法官的能力”。因此,把商业判断规则运用到司法程序中,对节约法院资源来说显然是有利的。这也成为美国法院推行商业判断规则所考虑的一项重要的政策因素。
(二) 实体法上
1.商业判断规则是董事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机制
在当代社会,由董事会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对公司进行集中管理,这不仅是公司发展的必然规律,也是公司股权分散化和社会分工的直接结果以及公司经营效率的必然要求。但为了防止董事权力的滥用,又有必要强化董事的义务,而过分地强调董事的权力,或过分地强调董事的义务,都不利于发挥这种集中管理的优势。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种平衡机制,使二者的效用都能得到发挥。商业判断规则正是这样一种机制,它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公司集中管理体制与诚信义务之间的平衡,在为公司的董事提供保护同时,也保护公司的股东免受董事违反诚信义务的损害。
2.商业判断规则是股东与董事间合理分配经营风险的机制
董事会从事商事活动的最终目的是使股东的利益最大化。然而,商事经营本身内在地具有风险性,而董事也非保险商。董事的职业性质决定了他们必须面对复杂多变的经营环境,为抓住商机,他们必须迅速决策。“他们不像法官,有能力同时也愿意就特定的案件争论不休以求‘正确的答案’;不像学者,一丝不苟地去追求真理;也不像科学家,在高度专业化的领域中精益求精地寻求更为完善的方法。”因此,商事决策的及时性意味着董事不可避免地要在信息不完备的情况下作出判断,判断失误也就在所难免。经济学常识也告诉我们,风险与收益成正比。因此,追求利益最大化本身就隐含着必须承担经营失败的风险。由于作为投资者的股东是基于其自由选择而购买公司股票的,而这种购买决定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对公司经营管理者能力的理性判断为基础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股东其实是自愿地接受这种由判断失误所带来的风险的。而商业判断规则使董事免于就其作出的经营决策承担责任的机理之一,也就在于在股东、董事之间合理的分配经营风险。
3.商业判断规则是商业风险与董事决策的特点的自然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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