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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最新解读

  什么样规模的企业应该设立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行使怎样的职权?《条例》明确规定了以一百人规模为界限,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行使相关职权。同时,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还相应享有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选举职工协商代表及职工董事监事、讨论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民主监督等方面的法定职权。这些职权是《条例》明确授予的,也是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核心民主管理权力的法规保障。
  解读三:界定国有集体与一般企业职代会职权差异
  《条例》第七条规定,“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第六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裁员的实施方案,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报酬、廉洁从业情况的报告;(二)通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生活福利、奖惩与裁员、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三)民主评议和监督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和罢免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考虑立法延续性和历史原因两个方面的原因,国有、集体企业(含控股)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享有更多的民主管理权力,比如听取和审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和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廉洁从业等报告、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等等,这比一般的非公企业享有更广阔的参与面和更深入的决策权。对于集体企业而言,考虑到职工本身的股东身份,《条例》又增加了职工代表选举罢免中高级管理人员、修改章程、重大问题民主决策的权力,进一步加大了职工民主管理的力度。
  解读四:释明职代会的代表规模、组成与议事程序
  《条例》第八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可以竞选和连选连任。选举时应当以分公司、分厂、车间、班组或者科室为单位,设立选区。”“选区内半数以上职工对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不满意的,应当向企业工会报告,并按照程序予以罢免。”“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与企业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终止。”《条例》第九条则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的具体代表名额。
  《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企业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二十。女代表比例应当与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与企业工会相同,为三年或者五年。”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进行选举、作出决议和通过事项应当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本条例规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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