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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价值的取向——人性化

法律价值的取向——人性化


李文娟


【关键词】法律价值 人性化
【全文】
  莎士比亚曾有这样一句话:“同一太阳照着他的宫殿,也不曾避过了我们的草屋;日光是一视同仁的。”随着《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所取代,我们明显感觉到了法律对人的法定权利和人格尊严的尊重。
  然而,及至今日,虽然我国在宪法中也明确写入“依法治国”,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有了前所未有的提高,但由于历史文化习惯,民众在对违法犯罪行为作评价时,首先潜意识以道德的标准去衡量,然后才从法律的层面批判。在许多时候,这会影响司法的客观性,公正性。亚里士多德在认真思考“有最好的一人和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有利”这个问题之后,明确主张“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他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良好的法律。
  “人性化”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现代法治理念告诉我们,只有执法者在刚性执法的同时,给予公民以人文关怀,尊重人的人格,才能求得公正执法与执法效果的统一,让习惯于法律威严的民众感受到法律的温情。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时,警车不再呼啸而来,并尽量避开犯罪嫌疑人的幼年子女;在公安机关给犯罪嫌疑人戴上手铐的同时,在外面加上一个手铐罩;加大对妇女儿童权利的保护,对家庭暴力案件迅速受理,尽快解决,加大处罚力度。这些都体现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
  人性化是法律的价值取向之一,法律价值取向的内涵往往包含着这样一些因素:国家的安全,公民的自由,共同的或公共的利益,财产权的坚持,法律前面的平等、公平,道德标准的维持等①。从这些因素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公民的自由,还是道德标准都无疑是法律追求和维护保障人性话的直接体现。而国家的安全,财产权的坚持而形成的有序,良好的社会环境,无疑是人性化实现的最大物质前提。
  法律人性化是指法律在立法、执法、司法各个领域全方位体现出来的以人权为核心,在尊重法的精神和法律权益,遵守法定程序的基础上,充分关心人、尊重人,在有关人的本性的事务中不作苛求,兼顾人的正常情感、理性需要,兼顾人的不同个性取向和不同社群区域的习俗,尽量以人道、仁慈、温馨的方式进行法律活动。人性化是法律进化的一个方向,对实现法的正义价值——保障人权,维护政府的合法性和公权力的正当性具有积极的意义。
  朱福惠教授认为,严格执法是法治的保障,有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法的人文关怀是指立法与执法活动必须以人为本,不是要放纵违法和犯罪行为。在法律上,人性化主要体现在立法目的、法律原则和法律程序方面,执法机关对违法和犯罪者的制裁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同时执法机关在严格执法时必须保障他们的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从这一方面来讲,法律的人性化本身不存在度的问题。然而,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使“人性化”价值不得不受现实条件的制约。作为一种应然,法律毫无疑问要维护人性化;作为实然,永远会与应然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我们必须正视这一现实,认识到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人性化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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