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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与结构:法院制度比较研究

  从一定意义上讲,法院制度分配权力的功能还通过使公民分享司法权的形式得到实现。各国法院体制都通过建立陪审、参审制度来发挥其在国家与公民之间分配裁判权的功能。司法裁判权在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分配也有两种主要的类型:一种是通过建立陪审团制度来实现公民对裁判权的分享,我们称之为陪审制度;另一种是通过设置非政府任命的法官或陪审员职位,由具备一定条件的普通公民行使裁判权来实现公民对裁判权的分享,我们称之为参审制度。陪审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比较普遍,参审制度则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以不同的形式实际存在。英、美等国的陪审制度已经为人所熟知,其特点是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经当事人选择,可以由无法律背景的普通公民组成陪审团,对案件的事实问题进行裁判,从而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或案件事实是否成立的问题。可见,这一制度事实上已经把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裁判权交给公民来行使。德国的公民参审制度也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在德国,地方法院可以由陪审法庭(由1名职业法官和2名非职业法官组成)审理判决不超过4年监禁的刑事案件;地区法院以1名职业法官与2名非职业法官组成的法庭审理商事案件;地区法院的小刑事法庭由1名职业法官与2名非职业法官组成,大刑事法庭则由3名职业法官与2名非职业法官组成;对于严重的刑事案件则组成一个刑事陪审法庭来审理。(注:参见宋冰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5-126页。)与德国的公民参审制度不同,法国法院体系中的商事法庭和工事法庭完全由非职业法官审理案件。商事法庭常设于重要的商事中心点,关于商务性质的一切诉讼,皆归其受理;商事法庭中的法官不是由政府任命,而是由本地经商满5年之商人选出,其任期一至二年不等,且不领俸金;工事法庭专门审判劳动纠纷案件,以相同数量的业主和雇工组织之,庭内法官以选举方式产生,也不领俸金。(注:参见谢冠生:《各国法庭制度》,青年协会书局1926年版,第33页。)这种公民参审制度将某些对行业习惯有较大依赖性的裁判活动的裁判权交给熟知这些习惯的公民来行使,在某种程度上也有利于使这类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此外,法国的重罪法庭也采用陪审团制度,但是与英、美国家的陪审团不同,法国重罪法庭由控、辩双方挑选的9名陪审员和3名法官共同组成,陪审团不能单独做出裁判,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都须根据12人法庭中的多数意见来裁判。(注:参见肖扬主编:《当代司法体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9-110页。)因此,法国重罪法庭的陪审团实质上也属于公民参审制度。
  四、法制统一功能与法院体制结构
  维护法律的统一是法院制度的重要功能,这一功能通过法院的审级制度和法律审查制度得以实现。以不同的法院对同一案件进行多次审理,从而保证裁判的客观和公正,同时也使法律的适用在较大的范围内得到平衡和统一,是各国法院制度普遍采用的做法。但是,不同国家的法院制度对审级制度和法律审查制度也有不同的构造,体现出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解决模式。
  法院制度维护法律统一功能的发挥首先是通过设立审级制度来实现的,这一制度包括初审和上诉法院的确定、终审原则以及再审制度。从维护法院统一的角度看,确定上诉审法院和终审的审级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上诉审法院的设置问题上,大多数国家采取逐级上诉的制度,简单地将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规定为上诉审法院,而另一些国家则规定有越级上诉制度,跨越法院级别的差异,将更高级别的法院确定为上诉审法院。一般而言,法院的级别越高,其管辖的区域也越大,因而也越有利于在更大的范围内统一法律的适用。因此,一些采取逐级上诉原则的国家以三审终审制来弥补其缺陷,使重要案件在终审前能够获得最高级别法院审理。日本是采取逐级上诉原则的国家,其法院体系为四级结构,即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注:参见肖扬主编:《当代司法体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2-207页;其中基层法院,即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也被称为地方分院。参见谢冠生:《各国法庭制度》,青年协会书局1926年版,第28-29页。)审级制度为三审终审制,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以高等法院为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以最高法院为上诉法院。由于日本国土面积较小,采取此种审级制度最有利于实现法律适用的平衡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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