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在管辖范围上,各国普遍将轻微案件以及与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宜置于简易法院或简易法庭的管辖之下。例如,美国州治安法院的管辖权为100美元以下的民事纠纷和判处6个月以下徒刑的刑事案件。(注:参见肖扬主编:《当代司法体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7页。)《英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其最高刑期不得超过6个月,罚金不能超过400英镑。《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适用于违警罪。日本则规定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为5000元以下罚金及罚款,缓刑及附加处分;(注:参见陈光中、严端主编:《
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第310页。)其简易法院民事管辖的范围为诉讼标的不超过90万日元的民事案件。(注:参见肖扬主编:《当代司法体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7页。)德国地方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为最高争议额不超过1万马克(婚姻、土地出租案件不受此限制,其目的是使这类案件能够在本地解决);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为以独任法官审理可能判处1年以下监禁的案件,以陪审法庭(由1名职业法官和2名非职业法官组成)审理可能判处4年以下监禁的案件。(注:参见宋冰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5页。)
另外,一些国家将许多与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或非讼事务置于简易法院的管辖之下,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英国。在英国,警察在刑事侦查过程中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时,都应向治安法官申请并获得批准,其强制措施的实施也受治安法官的控制,而犯罪嫌疑人可以就其人身或财产受限制的合法性问题向治安法院申请裁判并且可以就裁判结果提起上诉。(注:参见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以刑事司法为范例的分析》,《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此外,一些非诉讼法律事务也由基层法院管辖,例如德国的法院还负责受理商业登记行为,包括各种商业组织的登记、变更和取缔,它们经营的细节,股票持有情况及年度报告。(注:参见肖扬主编:《当代司法体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3页。)
再次,在诉讼程序上,各国的简易法院或简易法庭在审判过程中普遍适用简易程序,以求以较少的时间和耗费迅速地解决争端。美国的治安法院由法官独任审判;德国的地方法院除可能判处1年以上监禁的案件由陪审法庭(以1名职业法官和2名非职业法官组成的刑事审判庭)审理外,其余民、刑事案件均由1名法官审理。日本的地方法院分院、法国的调解法庭也以法官1人独任审判。(注:参见谢冠生:《各国法庭制度》,青年协会书局1926年版,第33页。)在近年来的司法改革的潮流中,法国于1998年12月28日颁布了关于改革民事诉讼程序的法令(即第98-1231号法令,于1999年1月1日开始生效),扩大了小审法庭的职权范围,将其审理的案件的诉讼金额从3万法郎提高到5万法郎,强化了调解制度并进一步完善了紧急司法制度。这一切都有助于民事诉讼程序的简化和优化。澳大利亚近年来的司法改革也体现了提高效率的价值取向,取消对简易程序的限制,简化庭审过程的某些环节,寻求法庭外解决纠纷的替代方式,等等。(注:参见刘立宪、谢鹏程主编:《海外司法改革的走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142页。)简易程序无论是在庭审的时间耗费上,还是在人力和物力的耗费上都比普通程序大大减少,从而降低了司法成本,相应地提高了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