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何宝玉:《
信托法原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前言。
耿利航:《信托财产与中国
信托法》,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1期。
张淳:《信托合同论》,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3期。
何宝玉前揭书,第84页。
同3。
施天涛 余天然:《
信托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68页。
盛学军:《中国信托立法缺陷及其对信托功能的消解》,载《现代法学》第25卷26期。
如
信托法第
二条对信托所作定义的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强调的是“委托给”,仍然要求财产的转移。再如第十四条:“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没有财产权的转移,何来财产的取得?
王利明 崔建远:《
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夏勇:《中国民权哲学》,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12页。
[美]海顿(D.J.Hayton):《
信托法》,周翼 王昊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
John.H.Langbein:The Contractarian Bases of the law of Trusts, The Yale Law Journal 1995,Vol, 105。转引自耿利航:《信托财产与中国
信托法》,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1期。
[美]海顿前揭书第17页。
参见李群星:《信托的法律性质与基本理念》,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参见刘正峰:《信托制度基础之比较与受托人义务立法》,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3期。
沈达明:《衡平法初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7页。
[美]John H Langbein前揭书。
奥斯汀·斯科特(Austin Scott):《
信托法》,转引自何宝玉:《英国信托法原理与判例》,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