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诉方的诉讼资格,最高法院认为,没有任何困难阻碍指孩子们为其自身,同时代的其他人及其后代的利益提起诉讼。他们代表后代诉讼的资格是建立在维护生态平衡和建康环境的代际责任的基础上的。这种权利考虑了自然的规律和和谐,自然孕育了万物……更无需说,每一代都有责任为下一代保护自然的平衡与和谐,以使后代能充分享受生态平衡与和谐的生活。仅有的差别是,孩子们对良好环境权的主张同时也构成了他们保护下一代环境的责任。
对于环境权的模糊性问题,最高法院认为,尽管环境权是规定在
宪法“原则和国家政策宣言”而非“权利法案”,但并不意味着其没有后者所规定的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重要,它们只是不同类型的权利。事实上,它们甚至不需要写入
宪法,因为他们是与生俱来的,之所以明确规定,是因为立法者认为只有将其作为国家政策规定于
宪法,强调其持续的重要性以及施加国家保存、保护和改善的庄严责任,才不会使当代人和未来世代人仅留下一个不毛之地。对雨林的合理经营和保护显然包含在这一权利中,没有森林,生态和环境平衡无疑会受到损害。
除
宪法外,《菲律宾环境政策》和《菲律宾环境法典》等对环境权予以了具体化和法律化,《菲律宾行政法典》等更明确规定了环境部作为环境主管机关,有义务为保障当代及后代人的良好环境权而合理利用环境与自然资源。因而,上诉人的环境权与环境部保障和促进该权利的职责同样明确与具体,违反或怠于履行这项职责可即产生诉因。
关于政治问题原则,最高法院认为,法律或政策是由立法或行政来制定或决议并非问题的全部,重要的是其适用与执行是否已由法律规定由法院来实施。此外,政治问题原则并非不可逾越或难以渗透的,
宪法第
八条规定,司法权力包括法院解决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导致的争议,以及政府是否滥用裁量权。由此,伐木许可协议并非政治问题。
关于不损害合同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非常不满,因为辩方并未提出该抗辩事由。事实上,辩方未提的原因在于其很清楚这样是不明智的举动。
宪法规定,“禁止制定任何损害合同的法律”,如果认为伐木许可协议是合同,事实上是给政府套上了“紧箍咒”,因为政府必须坚守承诺遵守合同,而不能考虑政策的变化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林业改革法》的规定(“如果国家利益需要,总统可以修正、变更、替换、废除任何合同、许可、执照及其他特许的权利”)以及以往的多个判例均明确确认伐木许可并非依据
宪法正当程序条款保护的合同或财产权,而仅仅是一项许可或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