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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益凸显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问题

日益凸显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问题


曲峰


【全文】
  会计、审计造假案,在业界里层出不断。主要包括:
  琼民源事件中的原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银广夏事件中的原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郑百文事件中的原郑州会计师事务所,科龙虚假陈述案引发的“德勤”案……
  2006年8月,湖北蓝田股份有限公司(现名“生态农业”)造假案审结。武汉市中级法院判定 “生态农业”赔偿540余万元的同时,华伦会计师事务所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会计与审计诚信的问题,成了评论和关注的焦点!那么,针对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这一个法律问题,尤其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的适用问题,谈谈我的看法。
  (一) 什么是会计责任、审计责任
  实践中,甚至一些执法人员,都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存在模糊认识。简单地说,会计责任是被审单位对其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应负的责任;审订责任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应负的责任。
  所以,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是两类不同的责任,审计机构承担审计责任,被审计单位承担会计责任,这是最基本的职责划分。但常被混淆,误将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视作审计责任。二者的区别包括:
  (1) 行为不同。会计行为,是企业内部做帐行为。审计行为,使企业外部的专业人员的审查、核实账务的行为。
  (2) 准则不同。会计准则,是规范企业做账和出报表的,是为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而审计准则,是规范审计的工作程序和方法的。
  (3) 法律规范不同。前者是《会计法》、后者是《注册会计师法
  (二) 先手、后手的特点,以及二者的关系
  宋一欣律师曾经说过,会计是先手、审计是后手,充分体现了二者的次序关系。但是我还要补充说明的是,先手虽然是后手的前提,还包括这么几个特点。
  (1) 后手的专业性比前手更强。
  (2) 后手的信任度比前手要高。
  (3) 造假事件往往由后手所引发出来,事发于后手。
  (4) 后手的危害性往往高于前手。
  有媒体形象地比喻了两者的关系——“十假九通谋”。所以,我个人意见是:在责任承担上,也应当后手高于前手!可是,实践中却过多追究的是前手责任,后手责任被忽略、被淡化。比如说被维权者忽略了、不了了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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