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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范式的反思(二)

  由此可见,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作为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民法学、人权法学等多个法学学科所共同关注的问题,只有得到多视角的考察和解释,才有可能取得研究上的突破。通过这种交叉研究,研究者会发现一些过去所忽略的大问题,并对这种问题产生的原因形成新的认识。
  研究实例1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按照过去封闭式的研究方式,法学者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的研究,一般会按照如下模式来展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性质、意义;附带民事诉讼存在的正当理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若干模式;中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现状和问题;改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设想……但是,假如研究者只是局限在刑事诉讼的范围内讨论附带民事诉讼问题,那么,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就几乎寸步难行了。因为“附带民事诉讼”本身就不属于纯粹的刑事诉讼问题;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讨论又属于典型的民法侵权法问题;而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问题又涉及到犯罪被害人学上的基本假定。而一旦我们转换了研究思路,从多学科交叉的角度考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那么,一系列崭新的研究课题就很容易出现在我们面前: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追究与民事侵权责任的追究,同样来自于犯罪行为的发生这一基本事实,既然如此,为什么需要同时建立刑事追诉和民事诉讼两种制度,而不是采取一种诉讼解决两种法律责任的办法?既然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诸多方面具有较大的差异,如所采取的基本原则、诉讼构造、是否容许缺席审判以及证明标准等都不相同,那么,为什么不能将民事侵权之诉完全从刑事诉讼中独立出来呢?又假如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设计是具有正当性的,那么,法院在裁决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时能否剥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参与机会,以至于在作出民串诉讼裁决时享有无限的自由裁量权?
  不难看出,多学科的交叉研究会帮助法学者戴上一副“火眼金睛”,去发现普通人在狭隘的学科分类下所无法发现的真问题,并有可能提出一些过去不可能提出的假设命题。这种对真问题的发现和思想命题的提出,是法学创新的起点和基础,也是法学者有可能做出较大学术贡献的契机。事实上,按照科学研究的一般规律,研究者有可能做出开创性学术贡献的机遇至少有以下两个:一是通过经验性实证研究,发现某一定律、原则和理论的例外;二是运用交叉研究方法,发现一般研究者由于研究领域所限所忽略的大问题。而前者往往是研究者可遇不可求的,多多少少会有点偶然和侥幸的因素,而后者却是几乎每一个研究者都可以做到的。
  当然,运用交叉科学知识进行开创性研究的课题还远不止前面分析过的几个问题。刑事诉讼法学者还可以从不同学科的角度分析以下问题:违犯程序法的法律后果问题,涉及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多个学科;国家赔偿问题,涉及宪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不同学科;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宪法化问题,涉及宪法、人权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不同学科;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交叉问题,也就是司法实践中所说的“先刑后民”问题,涉及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等多个学科的理论;警察权的法律限制问题,涉及宪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不同的学科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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