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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范式的反思(一)

  研究实例3 沉默权问题。在近年来的法学研究中,有关引进和确立沉默权的问题一度成为刑事诉讼法学者所关注的热点问题。研究这一课题的学者几乎普遍都是从沉默权的概念、性质和理论基础开始论述,并就沉默权在英国的演变历史以及近年来英国法确立一系列沉默权的例外规则问题,做出了很多分析和评论。但是,这些从英文原著和零星翻译而来的论著中所总结出来的历史考察和比较分析,究竟具有多大程度的客观性呢?在这一问题上,中国学者真的那么容易做出超越西方学者的理论贡献吗?研究者真的那么容易避免错误解读的问题吗?另一方面,假如中国立法者有朝一日真的如研究者所期待的那样,确立了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的权利,那么,这一被引进的制度真的具有生存空间吗?沉默权对于解决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刑讯逼供问题,真的是“灵丹妙药”吗?中国刑事审判前程序所存在的真正问题究竟是什么……对于这一系列的问题,研究者假如既没有做出精确的分析,也没有做出深入的解释,而是想当然地以为只要引进了沉默权制度,中国法所存在的问题就可以得到解决,那么,这种研究岂不又陷入主观性和武断性之中吗?(注:在沉默权问题上,刑事诉讼法学者几乎普遍是站在引进这一制度的角度上来展开论述的。很少有人对中国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沉默权在解决刑讯逼供问题上的有效性、中国法中有无沉默权存在的空间等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甚至在个别学者心目中,沉默权是一种“美好”的制度设计,任何不赞同在中国确立沉默权的观点都属于“错误”的。这样,沉默权问题就在一定程度上被意识形态化了,而缺乏科学讨论的氛围。)
  很显然,假如没有较强的问题意识,没有发现真问题的能力,也不是从问题出发展开自己的研究活动,法学者就很可能要么重复前人已经研究过的知识和理论,要么会提出一些未经科学检验和证实的概念和范畴。近年来中国法学界一直盛行一种带有综述性的研究风气,恐怕和这一点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这种缺乏问题意识、不以解释问题为前提的法学研究,是很难作出创新性和开拓性的学术贡献的。
  近年来,笔者越来越深刻地意识到,法学者缺乏基本的问题意识,已经成为法学研究中的突出问题之一,也是导致中国法学者难以作出独立学术贡献的主要原因。在目前的研究条件下,研究资料早已不成其为问题。原先为研究者所抱怨的国外研究资料匮乏的问题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解决。大量的来自欧洲和北美的法学著作、教科书和法典都被翻译成中文,并被迅速地推向图书市场;大批西方法学者来华进行访问、讲学,将最新的法学理论和立法动向迅速传播给中国法学界;越来越多的中国法学者或留学欧美,或从事短期的学术访问,将最新的法学思想带回国内。与此同时,对中国立法和司法现状的了解越来越深入,对中国问题的把握越来越准确,也使得法学者对于很多问题的分析和解决拥有更大的发言权。然而,在表面繁荣的法学研究以及大量“繁衍”的法学论著背后,依旧存在着研究方法陈旧、研究视野狭隘和高水平法学成果严重匮乏的问题。而这一切问题的核心,仍然是没有从问题出发组织整个法学研究的问题。
  一般而言,科学研究始于对问题的发现和解释。问题是一切科学研究开始的前提和基础。(注:这一点几乎已经成为科学哲学上的一个定论。而在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政治学等社会科学中,所谓“问题是一切社会科学研究的起点”,“问题是科学发现和科学创新的第一步”之类的观点,也早已成为共识。参见[美]罗伯特•K•默顿:《社会研究与社会政策》(第2章:“论社会学中的问题发现”),中译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9页以下。)卡尔•波普尔就认为:
  我们从问题开始我们的研究。我们总是发现我们处在一定的问题境况中,而且我们选择一个我们希望解决的问题。这种解决总是尝试性的,是一个理论、一个假说、一个猜想。将各种相互竞争的理论加以比较和批判讨论以便发现它们的缺点,并且总在改变、总不定论的批判讨论结果构成所谓的“当代科学”[2](P.90)。
  在胡适看来,科学方法是用事实作起点的,“不要问孔子怎么说,柏拉图怎么说,康德怎么说,我们须要先从事实下手,凡游历调查统计等事都属于此项”[3](P.106)。科学研究始于对客观事实的观察。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都应围绕着如何解释客观存在的经验事实来展开。按照张五常的告诫,“最蠢的学者,是试行解释没有发生过的事”。
  当然,科学研究的前提并不是单纯的事实本身,而是事实所蕴含的无法得到解释的问题胡适称之为“困难的发生”,张五常则视之为“不明白”。按照前者的解释,“人必遇有歧路的环境或疑难问题的时候,才有思想发生”,而“有些困难是很容易得到解决的,那就没有讨论和指定困难的所在的必要”。而真正能够引发科学研究活动的往往是那些既无法得到解释也没有解决之道的“困难”和“问题”[3](P.111)。
  可见,研究者需要在经验事实中发现问题。需要注意的是,研究的对象必须是客观存在或实际发生过的事实,而不能试图对那种子虚乌有的情况作出解释。事实上,无论是社会科学还是自然科学,对事实和现象的解释是开展科学研究活动的主要目的,也是将科学从信仰、形而上学、教条主义、图腾崇拜中彻底区分开来的关键之点。但是,仅仅对事实和现象进行解释是根本无法开展科学研究活动的。毕竟,世界上的事情和现象太过繁杂了,研究者既没有必要也没有能力对一切事实作出解释,而只能对那些存在明显问题的事实和现象作出解释。所谓“问题是一切科学研究的前提和基础”,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因此,研究者在观察与思考、在“读万卷书,行万里路”的过程中,应当具有敏锐的问题意识,并具有发现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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