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解释”?无论是对刑事诉讼法学中的一些概念和原理,还是对刑事司法实践出现的一些现象和问题,都需要从理论上加以说明和分析,这种说明和分析也就是解释。一般说来,对于
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系列规则、制度、原则,研究者需要提供在其背后作为支撑物的理论基础,对其正当性和合理性进行一定的解释。对于这种解释,人们通常称其为对立法的“诠释”。这种研究对于人们理解立法的原意和理由,是极其必要的,因此可称其为“对规则的解释”。但是,
刑事诉讼法在社会实践中施行得究竟如何,遇到了哪些问题?对于法律在社会中实施效果的考察,对问题及其成因的分析和说明,对于某一现象和问题未来走向的预测等,则属于“社会解释”或“文化解释”的问题。在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后一种解释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而解释的水平又难以令人信服。
无论是解释立法还是解释司法,研究者如果自身没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科学的研究方法,就很难超越从事立法和司法实务的人士,也很难进行一些富有新意的分析、说明和论证,更遑论提供富有创见的思想了。学术解释的质量除了与研究者自身的素养有关以外,还取决于刑事诉讼法学能否提供一些科学的解释工具。这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提供出一系列能够准确解释现象的概念和理论范畴,并使其构成一个能够解释各种现象和问题的理论体系。近年来,刑事诉讼法学发展出了一些基本理论范畴,如“诉讼构造”、“诉讼主体”、“诉讼目的”等,这为研究者解释法律条文和分析实际的问题,提供了有用的工具。当然,这些基本理论范畴的抽象还远远不够,因为大量立法和司法层面上存在的问题尚未得到完满的解释。例如,法院在判决书中擅自将一个未经起诉的罪名强加给被告人[1](P.247);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法院经常自行决定发动再审程序;对于警察、检察官、法官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本身并没有提供出明确的法律后果或制裁手段,也没有设立必要的程序性违法的司法裁判机制,等等。对于这些立法和司法层面上存在的问题,研究者目前确实缺乏准确、合理的解释和分析。而一些大陆法国家提出的“诉讼客体”、“诉讼行为”理论,则对解释此间题有一定的说服力。正因为如此,我们评价刑事诉讼法学发达的重要标志之一,就在于它是否已经有较为成熟的理论范畴和理论体系。创建理论范畴和理论体系本身不能说是学术研究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但它是通往学术研究目标的必由之路,也是进行学术解释的重要工具。
当然,相对于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者而言,法学家们经常会面临价值判断的迷茫和困惑,也往往会对法律制度的改革和法律规则的制定问题作出相应的研究。在前一方面,似乎法学家们很难像社会学家、经济学家那样,做到绝对的“价值无涉”或者“价值中立”。而在后一方面,法学家们还不得不对其所处社会中的制度建设问题提出建言,这似乎显示出开展“对策研究”是不可避免的。
应当说,有关价值判断的问题几乎在任何一门社会科学中都是难以回避的。但是,一个法学者假如动辄提出一些未经检验和证实的价值目标,并将其作为评价一种法律实践或者建构一种理想制度的标准,那么,这种研究几乎就不可避免地陷入主观性和武断性之中。毕竟,很多价值判断都不是经过科学分析的过程而得出的结论,他们既难以证实,也难以证伪,论者更不可能将其价值判断结论作出可反复的验证。正因为如此,一些大师级的学者,如罗素、马克斯•韦伯等,都认为价值问题难以有客观一致的标准,往往因人的主观态度而异,因此价值评价经常是个别化的,既无法得到客观的验证,也难以得到精确的测量。结果,价值评价问题曾长期被视为“反科学”甚至是“伪科学”的活动。不过,科学研究向来是没有任何禁区的。正如人们尽管无法证明上帝的存在,但仍可以研究为什么人们信仰上帝的问题一样,法学者们尽管不能动辄提出一些主观性较强的价值标准,却仍然可以研究这个社会究竟是否存在着某种价值标准,这些价值标准究竟是什么,以及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人坚持这种价值标准。
研究实例1 程序正义问题。在以往的研究中,法学者对来自英美的程序正义理念做出了研究,对于程序正义的性质、要素、标准、理论基础等问题做出了初步的探讨。但是,这些理念真的就具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效力吗?为什么我们必须接受这种来自西方的理论舶来品?很显然,要证明诸如英国的自然正义、美国的正当程序理念具有普遍的适用性,确实是较为困难的。尽管如此,程序正义问题仍然可以是科学研究的对象。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应当将程序正义作为一种经验、事实或者实际存在的理念现象来加以研究,而不是将其意识形态化。例如,我们完全可以研究程序正义在西方的演变过程和构成要素,分析中国人的程序正义观念究竟是怎样的,解释为什么中国的法官几乎普遍接受了这种本属于西方法学舶来品的程序正义理念,预测程序正义观念在中国司法程序中未来可能得到什么样的体现。(注:关于程序正义理论的研究,参见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陈瑞华:“程序正义论纲”,《诉讼法学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徐亚文:《程序正义论》,山东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