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锁提交的论文《罗马查士丁尼立法及其历史影响》,探讨了罗马法作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的形成原因和世界性影响。匈牙利学者加勃•哈姆扎(Gabor hamza)在《亨利•梅因先生的著作与传统法律制度》一文中,则专门探讨了亨利•梅因这一罗马法学史上的重要人物。英国比较法的诞生与亨利•梅因1861年出版的《古代法》有着密切的联系。而由于罗马法构成梅因比较法研究的基础,《古代法》一书所体现的研究方法,不仅对罗马法的不同制度来说具有例证意义,而且对传统外国法研究具有时代重要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孟婷提交的论文《议会主权的形成与英国法治传统》,对英国议会主权形成过程中的国王与议会、议会与普通法原则、普通法原则与国王三者之间的权威互动进行了剖析。北京大学法学院徐爱国提交的论文《政体与法治的思想史比较》从思想史的角度论述法治与政体的关系。政体与法律的关系,贯穿了人类的思想史,是政治思想史和法律思想史永恒的话题。思想家对政体与法律关系的思考,大体经历了理智的三个阶段,即古代社会的法治工具主义论、近现代的法治目的主义论、二十世纪以后的法治社会秩序论。徐爱国把“法治”作为社会现象进行分析,对在中国如何构建法治社会有启发作用。
七、其他研究
此外,在中国现当代法律史研究方面,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康怡安(Ann Kent)教授提交的论文《文化、国力和全球化:中国对国际法态度的转变》,就文化、权利和全球化在中国对国际法和外交政策态度形成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国际法和全球化影响中国文化与权力的方式进行了探讨。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亚洲研究所皮特曼•B.泡特尔(Potter,Pitman B)博士提交的论文《选择性适用与地方管理:社会和经济规则的动力》,就当代中央主导的政府管理格局,运用选择性适用原理对地方管理在民族政策、宗教调节以及国际贸易领域上的自由裁量进行了分析。这两篇文章,对于我们了解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与政府运作有一定意义。
八、结语
正如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夏勇教授所说,今年年会主题确定为“中国文化与法治”,是因为我们觉得,长期以来,中国文化总是被当作法治的对立面,现在应该到了正本清源的时候。“仔细想来,用对立的、不相容的观点看待中国文化与法治,不仅是由于我们的法治观出了问题,更是由于我们的文化观、历史观出了问题”。因为我们通常所说的法治概念,乃是西方式的法治概念。它起源于古希腊思想,奠基并体现于古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和普通法的法律传统,传承并依托于戴雪、富勒、哈耶克等人的解释话语。面对这样的法治概念,中国传统的法治思想和法律经验必然成为不可解释的、不可理喻的东西。“就像面对一面哈哈镜,我们看到的都是被人为的夸大、或者被人为贬低的自我”。我们通常所指的文化观和历史观,具有强烈的欧洲文明中心主义色彩。它用欧洲的历史和文化观念来度量和剪裁非西方的历史和文化。把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解释成为单方面的缺乏——也就是对某种进步的、先进的东西的缺乏。按照这样的观念,中国文化就自然而然的被贴上了前现代乃至落后文化的标签,在欧洲启蒙运动以来的所谓现代文化大潮里便丧失了合法的主体资格,唯一的出路就是在现代化的旗帜下西方化——全部西方化。这是很荒唐的。历史是一个民族生活的经验,凝结着一个民族群体的生命体验和共同精神。一个民族的历史和文化是不宜用别的民族的生活经验来叙述的,别的民族的生活经验和关于生活经验的观念——也就是历史文化观念,只能作为我们叙述自己历史的比较和参考。“今天我们要走出一条新路,用足够的文化主体自觉来研究中国文化与法治,并由此探讨一种既有中国文化根基又具有普适性或普遍性的法治概念”。在重新认识和深入研究中国法律文化的同时,推动中国法律文化走向世界,与包括西方法律文化在内的世界其他法律文化展开平等而有益的交流和对话。这应该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据悉,本次会议是中国法律史学会自1979年成立以来举办的规模最大的一次年会,也是第一次邀请海外汉学专家共同研讨中国文化与法治的国际会议。河南大学校长关爱和教授在大会致词中指出,从清末修律算起,我国近现代化的法律变革恰好经历了百余年的时光。在这百余年的轮回里,我们选择了走向法治社会。反思“中国文化与法治”这个命题本身就具有极为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我们需要努力接引出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现代法治话语;也必须要对法治的这种普适的精神向度和制度运作原理,以及各国的法治实践进行考究。中国文化到底有没有法治传统?中国传统文化对现代法治有什么影响?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在哪里?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该如何整合中国法律传统与西方近现代法律文化?对这些重大的学术问题,海内外学者济济一堂,展开交流和讨论,不仅对推动中国法律史学科的发展有重要意义,而且必将有益于当下正在进行中的中国法律现代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