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婚姻法及妇女权益保护法史
在本次年会所收到的论文中,还有三篇文章从
婚姻法及妇女权益保护的角度探讨中国上的妇女问题,而且作者全部为女性,体现出研究者主体意识的自觉和体人及己的心态,值得一书。
吴欣在《清代妇女民事诉讼权利考析——以档案与判牍资料为研究对象》一文中,从清代民事诉讼档案入手,对清代社会中妇女诉讼权利的实际状况进行了探讨。在“三从”伦理规范的约束之下,清代妇女的诉讼权利在法律上受到了种种制约。但在实际的诉讼案件中,我们却发现,妇女的诉讼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而且在某些时候表现了比男子还要优越的主动性。原因在于:传统法律在实体民法以及诉讼法方面的阙如,导致民俗、习惯以及其他一些现行的原则构成了维持社会秩序的规则;法律的制定与法律执行之间的契合与分离也导致了妇女诉讼权利的有限发挥;就妇女个人而言,身份的变化也会导致其权利的变化。对这种存在与主动性的探讨,不但可以揭示清代妇女诉讼权利的实际状况,有利于扫除“传统妇女无诉讼权利”的通常观念。而且也可以帮助我们理解礼法制度及其司法实践在妇女问题上的契合与分离,以及礼法观念与人们实际生活的结合程度。
刘全娥的论文《抗战与军婚——略论陕甘宁边区关于抗属离婚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就抗属离婚的艰难处境进行了分析。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有数万名青壮年男子奔赴战场,为了支持抗战、安定将士的情绪,边区不仅在普通
婚姻法中设有专门条款,而且还制定特别法对抗属离婚作了专门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对抗战将士的婚姻予以极力保护。严格限制抗属离婚,虽然在稳定军心、支持抗战方面有一定作用,但是不仅妇女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也引发了更为复杂的社会后果,使得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有回潮之势。作者立足于陕甘宁边区的司法档案,选取了抗属离婚这一视角,昭示我们:战争给人类带来了灾难,妇女也不能幸免。在抗战胜利的背后,有边区抗属巨大的牺牲,而且这个牺牲是那么得令人心酸。
乔素玲提交的论文《观念与制度的落差:建国初期的性别意识与
婚姻法执行》,就1950年
婚姻法的执行情况与效果进行了考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试图通过改革婚姻制度取得广大妇女的支持,颁布了1950年
婚姻法。但由于传统性别意识的影响,妇女争取婚姻自由的行动遭到了严重阻挠,大量妇女被杀与被迫自杀,妇女权益政治化,多数妇女认可传统婚姻。虽然中央在全国开展贯彻
婚姻法运动,通过法律制裁与宣传教育的有机结合强力推行新型婚姻制度,但却未能彻底消除传统意识与现代价值追求之间的张力。“历史证明,以往对建国以来婚姻制度变革的单一化、理想化评价,是以制度目标代替社会现实,是直线发展观在法律史研究中的反应。客观评价政治革命的成效,正视制度与观念文化的差异,充分认识传统意识的影响,对于当前贯彻
婚姻法,切实保护妇女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权益,有效协调两性关系,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四、地方及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
中华民族是多样性的统一体,中华法系由各族人民的法律智慧融会而成。深入了解和研究中国各地方及各少数民族的法律历史,是中国法律史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很早时候起,著名法律史学家张晋藩教授就强调要加强民族法制史研究。这次会议他提交论文《探索中华法制文明的珍稀遗产——写在<中国少数民族法制通史>出版之前》,再次为民族法制研究“鼓与呼”。他认为,上个世纪出版的《中国法制通史》忽视少数民族的创造和贡献,是不完整的。而即将出版的《中国少数民族法制通史》弥补了这一缺憾,这对于传承与弘扬各族法文化的优秀传统,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巩固以汉族为主体的中华民族的大家庭,进一步完善当代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工作,都有意义。曾代伟教授提交的论文《巴楚民族文化圈的演变与现代化仑港——以民族法文化的视角》,通过巴楚民族文化圈的演变、特点、民族法文化转型与现代化诸问题的初步构想,阐明次课题研究的主旨、目标和现实价值追求。应该说,在目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主要集中于整体的、宏观的探讨,从法律文化的视角对区域性民族文化圈的研究十分薄弱的情况下,从法律文化的视角,构建巴楚民族文化圈,将其作为中国区域文化的一个独特类型进行多学科综合研究,是扩展中国传统民族法文化研究领域的一种尝试。
涉及地方法制史研究的文章,可圈可点的主要有三篇。浙江黄岩诉讼档案是清代后期以民事讼案为主要内容的珍贵诉状,邓建鹏博士对这些档案进行了认真、细致地分析并提交了论文《清代民事起诉的方式——以黄岩诉讼档案为考察中心》。黄岩诉讼档案体现了清代民事起诉的如下方式:呈状人基于“惨遭对方侵害的弱者”身份,用特定的“法言法语”和四字珠语,向知县控诉当事人的种种“恶行”。呈状人诉讼请求的正当依据从频繁揆诸于情理法到偶尔诉诸于国家成文法律,似乎体现着他们对天理、人情、国法在民间贯彻的“追求”。 黄岩诉讼档案反映的清代民事起诉方式主要是呈状人受官方裁判逻辑与价值取向影响下形成的,都是在清代特定司法环境下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形成的制度性对策。邓博士对黄岩诉讼档案的细致研究,体现了年轻一代学者扎实的学风和文风。韩秀桃先生提交的论文《民从私约与纠纷解决——对明代徽州38件契约文书的分析》,选择了明代徽州38件契约文书为研究底本,对古代民间社会纠纷解决方式进行了实证分析与研究。其结论是:”古往今来,民间社会一直都在寻找一种自力解决各种纠纷的途径,而在“不伤和气”的前提下达成某种约定并有由此解决彼此间的纠纷,始终都是草根社会的首选。所谓的“官有政法,民从私约”反映了在民间社会中,契约对于确定普通百姓的权利归属以及解决相互间的纠纷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他的这一研究成果与美国学者曾小萍对契约的重要性认识不谋而合,体现出“殊途同归”、“英雄所见略同”之势。而英国学者陈玉心(Carol Tan )利用中英两国档案史料,对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英属威海卫租借地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进行了研究。她的研究成果表明,英国殖民者对威海卫的统治,并不是简单移植英国普通法的过程,而是尽量利用当地已有的法律规范和秩序并顺势进行改造,因此威海卫租借地的法律是“中西合璧”的。受政治传统的影响,大陆学者向来忽略对沿海租借地的法律史研究并延续从政治观推导出来的结论。陈玉心的成果澄清了人们的一些认识,带有填补空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