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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的多维视角

  大概是受“构建和谐社会”政治话语的影响吧,本届年会围绕和谐谈论中国法治的论文比较多。周子良、乔守忠提交的论文《和谐与中华法系》,从法思想、法制度等方面对中华法系中和谐法律文化进行了分析,并剖析了这种和谐法律文化的特征及其生成的社会基础。作者认为,和谐是中国文化最终的追求和理想的境界。作为中国文化子系统的中华法系,也以和谐为其价值目标和最高理想。张中秋教授提交的论文《家礼与国法的关系和原理及其意义》,认为家礼是修身治家之具,国法是治国定天下之举,家礼与国法构成传统中国的社会秩序。文章从社会秩序构成的角度解读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揭示出两者同源、并行的时间关系,异体、同构、通质的空间结构关系,以及他们各自、相互和共生的功能关系。家礼与国法的存在与运作遵循着自然-秩序原理、伦理-政治原理和人的文化原理,而一以贯之者乃中华文化“和谐”之道;认为家礼与国法所蕴含的自身和谐、社会秩序构成和谐和自然-社会-文化系统相和谐的创制理念,具有超时空的价值,在人类自身和与自然关系紧张的今天尤有意义。孙光妍教授提交的论文《''和谐''语境下义利关系在传统法中的价值体现》,分析了春秋战国时期以法家义利观为主导地位的变法重刑的法律实践、封建社会大一统时期重义轻利的理念与礼法融合的法律实践、封建社会后期义利并重理念的弘扬与经济立法的发展,认为那些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义利观及法律实践促进了封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而那些超前或滞后的义利观及法律实践阻碍或破坏了社会的发展。作者认为,义利之辩自先秦至封建社会结束一直争论不休,虽然各个历史时期的义利观及其法律实践不同,但贯穿于其中的主线都是对和谐理念的弘扬。柴荣在《和谐社会的法律史考察——从官民法律关系的角度探究》一文中系统分析了官民和谐法律关系的内在思想基础——儒家的民本思想、内心实现途径——儒家的孝悌之道、外在制度保障——权力道德的法律化,她指出,“儒家法文化从整个中华民族所特有的人生观、价值取向、道德操守出发,开创了完全属于自己的文明古国的法律体系;并于中华民族其它的传统文化相结合,创造了中华民族不朽的文明史。尽管中国步入现代后,儒家法文化以不再是官方哲学,但是它深深扎根于我们的民族心理,尤其是它所持的和谐观,在中国的生活中依然能感受到它的存在。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用心,就是力图用每个人的内在道德融合彼此间的关系,实现社会和谐,官民法律关系的和谐更是儒家所追求的至高理想之一”。
  应该指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儒家思想的确有强调和谐的一面。把礼法、义利、官民关系之辩从求同存异的和谐角度加以阐释,令人有耳目一新之感。但中华法系是否以和谐为其价值目标和最高理想、家礼与国法的存在与运作是否遵循“和谐”之道、义利之辩的法律实践的主线是否是对和谐理念的弘扬、传统社会官民法律关系是否是和谐的,仅靠在经典文献领域里游弋或者在逻辑世界里演绎恐怕还是不够的。此类问题的回答,还有待于历史的、具体的实证。而且在看到了中国历史上法治和谐的一面的同时,也能够分析和谐背后不和谐的一面,那将使得此类论文的思想深度进一步提高。进而,这种“具有超时空的价值”的“和谐”如何体现在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进程中,更有待论者的进一步研究。
  3、传统与现代化
  在对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法律文化进行研究的基础上,不少学者表达了应该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的观点。陈金全教授提交的论文《中国原创文化与当代法治》,认为原创文化在人类文化和精神的各种产品中最接近于对天道和人性本真的领悟。人类追求和建立的法制社会应该是一个符合天道和人道的社会,法治社会关于正义、公平、秩序、规则、平等、自由、民主、权利、义务等价值概念均渊源于原创文化。鉴于原创文化与当代法治有着如此密切的关系,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中国的法学工作者,更应关注和加强对西方希腊原创文化的研究和探索,主动使东西方原创智慧碰撞、交流与对话,从中寻找当代法治精神的本真;研究中国的原创文化,应该涉及整个先秦时代,从“大同”之世自然的人伦,到周公之“礼”、孔子之“仁”和诸子百家的论述,都能使我们从中吸收到根基性的文化智慧和文化资源;中国原创文化也包括了少数民族的贡献,如原始的民主习俗、平等观念、对习惯法的尊崇与敬重、对自然的崇拜与敬畏、处理纠纷和解的精神,都值得去重新挖掘和认识。崔永东教授提交的论文《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与现代法治》,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确实存在着与现代法治相沟通的因素,如“德治”与“法治”并重的传统治国方略、“礼法合一”的道德法律化的立法趋向、朴素人道主义的传统司法思想等,上述因素在经过现代转化后,可以为当前的法治建设发挥积极的作用,特别是为今天的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价值的精神资源。任强在《法律思想的形成——面对古典的创造》一文中认为,法律思想的在当代中国的缺失,已经是影响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难题,而古典法律思想没有得到足够的传承和重视,是造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之一。作者指出,古典法律思想在当代中国的遭遇是:在学术界,研究者不能进入思想,存在重“外在解释”轻“内在创造”的弊端;在司法实践领域,古典法律思想处于潜藏状态,由于缺乏系统地总结和提炼,导致了理解和使用上的混乱。当代中国法律思想的创造和成熟,必须完善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使移植的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在中国实现成功的转化,同时也要传承古典法律思想并对它做创造性的推展,使它成为当代诉讼活动的重要思想资源。
  但也有不少论文对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法文化持批判态度。马作武教授提交的论文《中国法治的''原罪''》,认为几千年一脉相承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存在着致命的缺陷。所谓的中国法治传统和法家的所谓“法治”本质上是典型的人治,是君主专制,它以人民为治理的对象,以剥夺和限制人民的自由民主权利为基本手段。与以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力为终极价值目标,以政府及其权力的制衡为核心内容的现代法治南辕北辙。传统“法治”的本质是专制和人治,这是中国法治的“原罪”。实现法治,首先在于全社会对法制价值理念的理解和认同。而所有的立法,都应该符合并体现法治的价值理念。潘佳铭教授在《法制进程中的中国公民社会》一文中指出,形成于我国封建社会产生时期的宗法社会是我国传统社会的社会结构,等级制度、公权力渗透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权利观念的缺乏是其基本特征。传统的宗法社会是人治的土壤,现代公民社会则是公民在法律权利(包括明示权和默示权)的自由空间中进行自由交往而形成的社会生活领域,是法治的必然结果。因而公民社会是以法治的实现为条件的,公民社会成熟的程度体现了法治实现的程度。高积顺教授提交的论文《为法治降温,为宪政开路》也表达了类似的看法,认为法学界兴起的“法治热”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发生的,从词义上看,自治、民治、法制先于且重与法治;与中国古代相比,法治回避了最要害的政权问题;与中国近代相比,法治偏离了宪政的发展方向;对于西方,法治舍其本而取其没。“法治热”与政道僵化而治道畸形发达的中国传统文化有密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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