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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的多维视角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的多维视角


——“中国文化与法治”国际学术研讨会暨中国法律史学会2005年学术年会综述


高汉成


【全文】
  2005年10月21日至26日,“中国文化与法治”国际学术研讨会暨中国法律史学会2005年学术年会在河南开封胜利召开。此次会议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河南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联合承办。参加此次会议的除中国大陆法律史学界及法理学界、史学界的百余名专家外,还有来自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匈牙利、日本、韩国以及中国台湾、香港地区的近二十名学者,共计到会人数140余人。会议开幕式在河南大学音乐厅举行,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王立民教授主持了开幕式,河南大学校长关爱和教授首先致词,热烈欢迎来自海内外的专家学者并介绍了河南大学的百年历史。随后,中国法律史学会前任会长韩延龙教授、美国北卡州立大学历史系主任欧中坦教授、香港大学法学院陈弘毅教授、《中国社会科学》杂志副总编吴玉章教授、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夏勇教授亦先后致词,对“中国文化与法治”国际学术研讨会暨中国法律史学会2005年学术年会在河南大学的胜利召开表示了热烈祝贺。
  围绕着“中国文化与法治”这一主题,与会代表共提交80余篇论文供大会交流。会议分两个阶段进行了认真而热烈的讨论。10月22日至23日在河南大学进行了五个单元的大会研讨,并于10月24日在郑州进行分组讨论和闭幕式。现将本次会议的学术进展作一综述。
  一、中国传统文化与法律现代化研究
  中国传统文化历史悠久,底蕴深厚,曾经深刻影响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发生、发展。在法治已经成为我们这个社会的共识的今天,这种影响依然存在。中国传统文化与法治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中国的法律现代化应该从传统文化中扬弃什么?这些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显示了不同的学术进路。
  1、文化与法治
  部分学者首先对中国文化与法治的一般关系进行了研究。著名历史学家朱绍侯在《伦理文化浅议》一文中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伦理文化进行了分析,认为中国伦理文化尽管存在着重人治轻法治、愚忠愚孝、歧视妇女、重义轻利等弊端,但它毕竟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是儒家思想的核心,是形成中华民族的性格及各种风俗习惯的主要因素。伦理文化以人为本,强调个人的道德修养,以家庭为单位,强调家族内亲子、夫妇、兄弟、诸父之间关系的协调,以实现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家庭内部的和谐。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本保证”。强调道德的伦理文化的确是中国文化的特色,虽然对这种文化本身对中华民族是优是劣尚有争论,但作者以“老骥伏枥、志在千里”的姿态,强调要改造伦理文化,以贡献于世界文明的信念,令人肃然起敬。司马云杰在《德法同源大用一体》的大会发言中系统论述了其中国文化大道本体论的学术观点,“德法同源于天,源于天道本体,源于形而上学的大道本体。”因此,“中国法系的主流是儒家的德法体系,而不是申韩的刑法系统”。“在政道上说,德与法,德治与法治,皆是国家治理之根本是无所谓本末的”。作者这种带有中国古代哲学意味的阐释可能不为法律史学界一般学者所接受,但相对于“法治万能论”,未尝不是一种“反动”。高恒教授提交的论文《中国传统法制与先秦诸子学的关系》,从三个方面论证了先秦诸子学,特别是法家、名家、儒家对中国传统法制的形成、发展有深刻影响。即法家为传统法制奠定了法理基础,名家为传统法制奠定了逻辑理论基础,儒家为传统法制奠定了政治理论基础。这虽然只是一个论文提要,但也足以看出老一辈学者对中国法制史研究力求正本清源的努力。台湾大学的林端教授在《‘情’的两个面向——‘人情’与‘事情’》一文中,运用语言分析和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对传统法律文化中与“理”、“法”三足鼎立的“情”字进行了系统分,认为“情”可大致分为“人情”和“事情”两个方面,其“客观的事情面向”跟“主观的人情面向”、“外在的事情面向”与“内在的心情与人情面向”基本上不是二元对立的。这说明,中国人彼此互动如果要讲究合情合理,常常就包含工具与感情层次的汇通。林端的论文将语言分析的方法引入中国法文化研究中,对大陆法律史学界是一启发。
  刘广安教授提交的论文《法家法治思想的再评说》,对法家法治思想中有关君权至上与法律至上的问题、君主本位与国家本位的问题、重刑治国与轻刑治国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作者不同意有学者关于法家的法治思想与现代法治思想在最高原则方面有共同的地方的观点,认为,“在法家的法治思想中,君权之上,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法律是为君权服务的工具,而不是制约或限制君权的制度。”“在法治的最高原则上,法家君权至上的法治理论与现代法律至上的法治理论存在着根本的差异。”同时,作者又不同意把法家的法治思想归结为君本位的法律思想的观点,认为法家的法治思想应归结为国家本位的法律思想。法家重刑治国思想遭到一般的批判和否定,作者认为应当重新审视,“既要看到其中的消极因素,,又要看到其中的合理因素。”“对轻刑治国的主张,也要进行历史的具体的分析,不能笼统地加以肯定或赞扬。”作为一名治学严谨的学者,刘广安教授的论文无疑深化了我们对法家思想的认识。而李贵连教授在题为《法治——晚清修律的理想》的大会报告中,就沈家本在主持晚清修律时的目的和宗旨进行了探讨。李教授认为,中国古代的“法治”概念与西方近代“法治”概念有着根本的区别,沈家本已经能够分清两者在内涵和宗旨方面的不同。沈家本虽然没有建立法治理论体系,但是仍然在操作层面上为构建法治而努力:基本建立了近代法律体系;司法独立层面使审判机构从行政体系中分立;健全与立法、司法相配的监督制度;建法政学堂致力于近代法学教育。这说明,晚清修律的理想就是西方式的“法治”。实际上,自晚清以来中国法律近代化的理想就是法治,尽管这一理想还没有完全实现。李教授的观点,澄清了在晚清法律改革研究基本问题上的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认识,为学术争鸣和下一步深入研究奠定了基础。
  2、和谐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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