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我国尚未真正建立起
宪法解释制度,通过
宪法解释的方式明确生命权的可行性不强。虽然我国现行
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宪法,但我国的
宪法解释制度尚未真正启动,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来没有正式解释过一次
宪法。然而,我国现行
宪法自1982年制定以来,已经进行4 次修正,已有31条修正案。在很大程度上,我们国家修改
宪法比解释
宪法更为频繁、更为容易。
2.通过修宪明确规定生命权,更有利于督促国家机关履行
宪法义务。在我国,
宪法是部门法的立法基础和依据的观念比
宪法是限制国家权力的根本法的观念更为人们接受,并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在此背景下,在
宪法中明确规定生命权,显然有助于国家立法机关积极立法,尽快修改
刑法,限制死刑,保护公民的生命权。
3.
宪法明文规定与
宪法解释相比,更有利于开展违宪审查,保障生命权。
宪法明文规定生命权的内容,往往比
宪法解释更完整、更具体,这显然更有利于今后违宪审查机构开展死刑方面的违宪审查活动,并不易引起争议。
笔者不仅主张将生命权写入
宪法,在
宪法中明确规定:“人人享有生命权”,而且建议在
宪法中表明对死刑的态度,明确对死刑加以限制,借鉴世界各国的立宪经验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被任意剥夺生命。死刑只能由法律规定用于惩罚故意侵害生命的特别严重犯罪。”
同时,笔者建议尽快完善现行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违宪审查制度,积极开展死刑方面的违宪审查活动。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违宪审查是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有效途径。即使
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也可以通过违宪审查的途径明确生命权是公民的一项
宪法基本权利(由于违宪审查者往往也是
宪法解释者,所以违宪审查的过程就是宪法解释的过程[21] ),进而作出死刑是否违宪的判断,宣告死刑的命运。为此,我国应当积极借鉴国外经验,尽快完善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开展违宪审查活动,使死刑立法能够随时受到
宪法的检验,及时纠正死刑方面的违宪做法,保障
宪法上的生命权的至上地位,并不断限制死刑,减少死刑罪名,向废除死刑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