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随着国家人事制度的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才开始改革,出现的劳动争议还不是很突出。在草案里,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也纳入了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这也说明了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在扩大。众所周知,我们国家的事业单位职工无论是在知识层次上还是在别的方面都要比企业里的职工更懂法律法规,对法律法规中的一些潜规则不会看穿。如果一旦出现劳动争议,按照现有的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仲裁草案里的规定去维权,我估计每一个案子下来,都会有相当恶劣的影响。他们可能不会采取像企业职工那样采取极端的手段,但不排除像对付银行那样,一万元钱,每次只存一元钱,连续存下去的软方来发泄不满。
法律法规不是随意可以更改的,不仅要照顾现实问题,而且要有长远性。可此草案连现实中的普遍问题都没有给予重视,对劳动部门深层次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视而不见,反而进一步在暗中给劳动者的维权之路设置了一连串的障碍,拉长了劳动维权的“战线”。如果说这就是修改的目的,那么,我们无话可说;如果说修改的目的是真正为了劳动者的利益,是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是为了国家的前途和命运,那么,我们觉得还是不要太受部门利益的影响,不要太受企业的影响。虽然这个草案再臭也会通过人大审议的,因为在审议的人中没有一个是经历过劳动维权的人,也没有一个是走入普通劳动者中的。他们很多是专家学者,官员及企业的总裁。一部分是确实不清楚劳动者维权的现实问题,而另一部分则是不折不扣的为了既得利益而故意所为。从修改后的
劳动合同法中,我们不难看到这种结果。本来,关系到全国人口三分之二的重大法律法规,应该说更要让广大劳动者有权说话,可是我们并没有看到这种民意的体现。到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就更宣示出了更大的官味和商业气息,民意已经没有了。这符合企业利益和劳动部门的利益,但不符合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如果这种后患无穷的法律法规得不到决策者们的重视,一旦颁布实施,后果将不堪设想。
为此建议:第一、劳动仲裁委员会机构应该从劳动保障部门独立出来,由独立的机构行使仲裁权,在日常仲裁活动中,接受工会、劳动仲裁信访科及其他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如果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受到相应的惩罚,包括陪偿受害人的损失;第二、取消劳动仲裁是起诉的前置程序,是仲裁还是直接起诉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第三、调解组织放在劳动监察大队是最有效的,千万别放在基层去和稀泥,越和稀泥,企业越不守法,劳动争议案件越会大量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