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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财政体制下中国地方税权问题的研究

  2.在税权划分的模式选择上,根据中国的现实国情,笔者认为,总体上中国应实行中央集中税权的模式,但应向地方有一定程度的分权,而不能继续维持高度集权的状态。
  中国1994年开始的分税制改革,是在国家财政能力、尤其是中央财政能力不断削弱的背景下进行的,改革的目的是要提高“两个比重”,特别是要提高中央财政在国家财政中的比重,因此,各方面的制度设计是以向中央高度集权为出发点的,这从当时看是有其现实必要性的。但是,这种高度集权的分税制体制运行10多年以后,虽然在集中中央财力、加强中央调控能力方面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其给地方财政带来的困难及由此而产生的诸多社会问题,也不能不引起我们反思。笔者认为,作为分税制核心内容的税权划分,究竟是集中还是分散,并不是就谁的主观愿望来选择,从根本上讲,是由各国经济、政治、和历史文化传统决定的。就中国的国情来看,改革的思路可从两方面看:
  首先,在税权的划分上中国仍然需要从总体上实行税权由中央集中,高度分权的美国模式行不通。理由是:(1)中国在传统上一个中央集权制的国家,而且中国现行《宪法》第3条也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中国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权当然也应遵循这一根本原则。(2)中国地方大、人口多,地区差别、城乡差别、贫富差别大,协调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任务很重,而按照公共财政的原理,这方面所涉及的事权和财权应主要归于中央。在税权上向中央集中,使中央具有较大的财力,对于确立中央的主导地位和权威,确保中央进行宏观调控的主动权,实现经济、社会、区域协调、稳定发展无疑具有很大的意义。(3)当前,中国正处于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市场经济的实质是公平竞争,而公平竞争不仅需要有自主经营的经济个体,同时也需要有统一的宏观政策和法律制度环境,其中税收法制和税收政策的统一是极其重要的一个方面。只有中央集中较多的税权,把国家税收(包括主要的地方税)的基本政策和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权、调整权控制在自己手中,才能在全国范围公平税负、避免各地进行恶性税收竞争,进而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的税制环境。(4)“财权服务事权、以事权定财权”是分税制改革的铁律,当然也是划分税权必须遵循的规律。随着中国政府财政从一些竞争性经济领域逐步退出、随着一些公共基础设施任务的完成,从对内完善市场、对外进一步开放以应对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来看,笔者认为政府事权有向中央政府集中的趋势。[8] 而这也当然要求财力、财权(包括税权)向中央集中。即使分权如美国,中央税收收入的占比这些年来也超过地方,就说明这种趋势的客观存在。(5)从前述对国外的税权划分情况来看,虽然各国情况不同,税权下放的程度有别、方式方法各异,但绝大多数国家中央税权对地方起支配性作用,这可以说是一条普遍规律。
  其次,中央需要集中相当的税权,但传统的过度集权的模式则行不通,未来中国的税权划分改革应走适度分权的道路,特别是应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这是因为:(1)中国是大国,各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均衡,财政能力和税源情况亦有很大差别。在此情况下,赋予地方以适度的税权,如对一些地域性的、较为零散的税源通过地方立法课税,不仅不影响国家税政的统一实施,反有利于促使地方因地制宜,积极采取某些税收措施,挖掘税收潜力,改善地方财政状况,促进经济发展。(2)适度分权是有效实现地方政府职能的必要条件。目前,中国地方政府仍然客观上担负着调控经济的重要职责,包括兴建地方公共基础设施,支持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调节本区域范围内的地区平衡等。要实现这些任务,需要赋予地方相应的财权,这既包括财力支配权,更应包括必要的税权。因为从某种程度上讲,税权比财力支配权还要重要。因为税权,尤其是税收立法权是原生性权力,它会“创造”源源不断的财力。因此,将必要的税权下放地方,并加以引导和监督,将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组织并调控区域经济发展的作用,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3)适度分权有利于增强地方税收收入,减少地方收费项目和隐性发债,实现地方财政收支的规范化、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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