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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财政体制下中国地方税权问题的研究

  2.分设了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进行税收征管。其中,国税局负责中央税和共享税的征收,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中央税务机构直接划入地方金库;地税局负责地方税的征收。据此,地方税的税收征管权基本下放到了地方一级。
  3.统一了税收立法权。按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规定,划分税种以后,“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200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财政、税收基本制度是法律保留的事项,但经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被授权机关(国务院)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并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其他机关[3] 。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明确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前述系列规定,使中国税收无论是中央税、共享税,还是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高度集中于中央,集中于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层面,在地方政府税权方面,除民族自治地方依法享有一定的税收减、免权外[4] ,总体而言,地方在税收立法方面处于的无权状态。
  上述分析表明,分税制实施至今,中国地方税体系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地方政府不仅拥有自己的固定收入,还拥有地方税收入的征管权,这说明中国的地方税权与计划经济时期相比取得了较大的进步。
  (二)当前中国地方税权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12年来,尽管经过分税制体制改革,中国已经初步奠定地方税体系的基础,地方政府也获得了一定的税权,但从建立规范的分税分级的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来看,中国有关地方税权划分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表现在:
  1.有关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划分不科学、不规范,立法层次低,主观随意性大,国家财力尤其是地方财力缺乏稳定性的法律保障机制。
  规范化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要求在合理、科学地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依法明确界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进而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指引下实行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而中国目前由于正处于经济、社会的改革与转型时期,政府与市场定位不清、中央与地方职责(事权)不明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因而实行分税制的基础较为薄弱,现行有关中央与地方事权、支出范围、税种分配的基本依据还主要是12年前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这与市场经济国家以法律、甚至以宪法就有关事项作出规定相去甚远,而这一决定的内容又不断受到新的决定、意见的修正,中央对地方、省级政府对其下各级政府的财权(包括税权)、财力侵蚀现象多发、普遍,地方财力保障缺乏稳定的法律基础。
  2.税权高度集中的坚冰尚未完全打破,远远不能适应分税制财政体制要求向地方适度分权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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