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它没有建立彻底的三权分立和互相制约的制度。
失去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和专横。《临时约法》设计的三权分立制度的严重缺陷是参议院(国会)的权力没有受到必要的制约。
它规定:“参议院对于国务员(总理和各部总长),认为违法或失职时得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但是,如果行政系统严重不满立法系统的作为,却没有救济的手段。与多数现代国家的
宪法不同,总统没有解散国会的权力,没有办法把矛盾诉诸国民作最后的裁决。
当时的实际情况是以袁世凯为代表的行政权非常强大,而国民党控制的国会则处心积虑冀图推行内阁制,把权力掌握在自己手中。两强相遇,如何良性互动?如果制度设计合理,有可能压制双方过大的欲望,在冲撞中谋求妥协;即使妥协无望,也可以在既定的轨道中重组内阁或解散国会,保持政府正常运作。可是,《临时约法》设计的制度漏洞导致双方都走向极端:袁世凯干脆摧毁国会,成立御用的参政院,复辟帝制;国民党控制下的那些国会议员除少数洁身自爱者外,则纷纷利用自己的身份在政坛中翻云覆雨,公开或暗中谋取私利,最后以5000大洋一票的价格出卖灵魂,贿选曹锟为大总统。两败俱伤,双方都留下千古骂名。
“初生之物,其形必丑。”任何国家的民主宪政都不可能一开始就十全十美;不断补漏、增强才会走上康庄大道。应该肯定,民初民主宪政有过良好的征兆,必然失败论流于表面,没有深刻揭示内在的复杂关系。
辛亥革命后成立的临时参议会就有不俗的表现。除了上面谈及的以外,还有几个事例:
一,实事求是,承认现实,平稳过渡。
与许多国家的民主革命不同,辛亥革命不但没有出现骇人听闻的对王公贵族和其他特权阶层的屠杀,反而承认现实,继续保持原有待遇。1912年2月6日参议院通过决议,规定“清帝逊位后其岁用四百万元由中华民国给付”,“其原有私产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其宗朝(庙)陵寝永远奉祀,由中华民国酌设卫兵妥慎保护”。同时规定满蒙回藏各旗 “王公世爵概仍其旧”,“王公中有生计过艰者,民国得设法代筹生计”,“先筹八旗生计,于未筹定前,八旗兵弁俸饷仍旧支取”。
对清代法律则采取稍加修改,全盘继承的方针。根据孙文解除临时大总统职务前的提议,参议院通过决议:“所有前清时规定之 《法院编制法》、《商律》、《违警律》及宣统三年颁布之《新刑律》、《刑事民事诉讼律》(草案),并先后颁布之《禁烟条例》、《国籍条例》等,除与民主国体抵触之处应行废止外,其余均准暂时适用。惟《民律》草案前清并未宣布,无从援用。嗣后凡关民事案件,仍照前清现行律中规定各条办理。”
总览当时情况,在革命外衣下,改良的气味十分明显。
二,否决行政系统的违法建议。
孙文号称创国元勋,后来更被国民党尊为 “国父”,但在民国元年(1912)担任临时大总统期间在参议院碰了两次钉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