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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整法律制度研究

  五、上市公司重整中的信息披露问题 
  信息披露是证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上市公司在进入重整程序后,除了要向社会公众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之外,还应当向债权人披露大量的事实与信息,而这些事实与信息通常是不为公众所知的。要求上市公司向债权人就相关信息做出披露主要基于以下几个目的:首先,有利于管理人或债权人追踪并撤销债务人对其他债权人、内部人或债务人的朋友等实施的清偿行为。其次,这些信息能帮助债权人决定是提出重整申请还是提出清算申请。最后,信息披露最重要的目的在于能使债权人对重整方案做出评估并最终决定是否接受该方案。在中航油重组过程中,就因违背信息披露义务、欺骗德意志银行,几乎导致重组失败。  
  我国新《破产法》仅在第8条规定提出破产申请时需向法院提交的材料,未对债务人应如何向债权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出规定,对上市公司在重整程序中的特殊信息披露义务更是缺少明确规定。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上市公司重整中的信息披露制度:第一,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在提出重整申请时需向法院提供更为详尽的材料。第二,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在将重整计划草案提请表决之前应向债权人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允许债权人在认为债务人信息披露不充分时提请法院召开听证会。第四,规定判断信息是否披露充分的标准,规定对信息披露是否充分的争议由法院裁决。  
  六、上市公司重整中的税收优惠问题 
  对上市公司的重整活动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是各国破产立法的通例。目前我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所发文件中涉及破产或重组案件中税收问题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5月20日发布了《关于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3年7月3日发布了《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在上市公司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有过针对个案的减免税通知。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重组中的资产转化、股权转让免征契税。又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重组上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境内资产评估增值总计2.2亿元,对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的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  
  三是对债转股等特殊的上市公司债务重组有过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2005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明确规定,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对上市公司类似破产重整活动的税收优惠问题有所涉及,但不够全面,也不够合理,企业能否获得税收优惠主要取决于税务部门的个案批复。为保障上市公司重整制度的顺利实施,笔者建议,第一,对现有的分散税收优惠规定进行梳理,将对上市公司税收优惠的着眼点从上市前的重组转换到破产重整阶段。第二,制定对上市公司重整活动的完整的特别税收优惠制度,针对重整中的股权转让、资产交易、并购等活动,从具体税种(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方面给予优惠鼓励,如减免依据重整计划进行的股权转让、资产置换行为的所得税和契税等,减轻上市公司的重整负担,避免因税收问题影响甚至阻碍重整计划的通过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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