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整法律制度研究
王欣新;徐阳光
【摘要】重整是预防企业破产最为积极、有效的法律制度,也是我国新破产法中的一项重要创新制度。上市公司的重整是新破产法实施中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本文分析了重整的制度优势,并重点探讨上市公司重整中的债转股、股权与资产重组、股东权益的保护与限制、信息披露及税收优惠等问题,旨在研究如何完善与重整制度相关的立法,解决现行法律间的协调问题,全面构建我国新的重整法律制度,以保障上市公司重整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上市公司重整;债转股;重整中的股权与资产重组;重整中的信息披露;股东权益的保护与限制
【全文】
重整制度,又称公司更生制度,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确有再建希望的企业,在法院主持下,由各方利害关系人协商通过或依法强制通过重整计划,进行企业的经营重组、债务清理等活动,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目前,重整被公认是预防企业破产最为积极、有效的法律制度。
2006年10月27日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新《破产法》)建立了重整制度,这是我国破产立法上的一大创新。根据新破产法规定,重整制度可以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而从各国的司法实践看,由于重整程序复杂、费用高昂、耗时较长,所以通常仅适用于大型企业,如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
重整制度体现国家公力透过司法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适度干预,目的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综合利用各类法律规范协调解决破产所面临的社会问题,正是重整制度得以诞生并迅速发展为各国破产立法重要支柱的理念基础。本文在此背景下分析我国上市公司重整制度中的若干问题。
一、重整的制度优势分析
新《破产法》规定的重整程序与和解及旧法中的整顿程序相比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它既注意调整债务人与债权人、公司股东等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债务清偿等利益关系,又强调对企业业务、资产、债务的重组等具体措施。其制度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重整时机提前
依据新《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债务人不仅在已经发生破产原因时,而且在可能发生破产原因时就可以申请适用重整程序。挽救企业的时机大大提前,体现了重整程序的设立目标。
2.担保物权受限
在重整程序中,物权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这是其与破产法上其他程序的重大不同之处。限制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避免因担保财产的执行而影响债务人经营与重整的进行。
3.启动主体多元化
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不仅债务人、债权人可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的股东可在一定条件下提出(新《破产法》第70条规定)重整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
4.重整措施多样化
债务人可以灵活运用重整程序允许的多种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重组再生的目的,不仅可采取延期偿还或减免债务的方式,还可采取核减或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将债权转化为股份,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公司债券,转让营业、资产等方法,并设立重整管理人负责公司的重整、监督活动。重整程序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司之事业,而不必是公司本身,故必要时还可采取公司分立、合并等方法,或解散原有公司,设立第二公司。